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严厉的法律制度

2020-10-19 07:01:27 第一财经日报 

  智能互联时代,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正加快推进。

  17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的制定、审议及将来立法会给个人信息保护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现在,几乎每天、每个人都在经受着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困扰。简单举例来说,每当打开电脑,就会收到各种弹窗广告,并且十分精准,其中的原因可能是曾经搜索过某种产品,而这一信息很快就被许多平台“共享”了。

  这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的结果。一些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从商业利益等目的出发,肆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们的生活安宁、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相关问题已经十分突出。

  当前,人们已经离不开网络。截至今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已达9.4亿人,相当于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较2020年3月增长了3625万人;网站数量为468万个,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59万多款。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这其中,既有未成年人,也有老年人。他们成为个人信息泄露从而被侵害的重要群体。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信息即资源,如何处理好保护个人信息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系至关重要。

  要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首先要个人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现在,很多人对个人信息的防护不够重视,对个人信息被侵犯也习以为常,不以为然。拿小区的刷脸进门来说,很多人会认为这方便了住户,是高科技的应用。其实,安装这套设施的物业管理部门并没有这方面的权限。此前,一则清华大学教授拒绝小区人脸识别门禁的新闻引发热议,这就反映出这位教授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上述“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这就是个人防护意识提高促进了立法进展,希望像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

  其次是要加强监管,尤其是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要有一罚则使之倾家荡产的力度,从而加大违法成本。个人信息保护在技术层面上已经基本可以达到,重要的是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是否作为。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国内某知名旅游平台公司被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个人信息泄露,因此被诈骗十万余元。法院最后认定,该平台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高度可能,基于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还有某银行今年5月被银保监会立案调查,原因是该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了个人交易明细。

  泄露个人信息很多是有条件的大企业所为。这次“草案”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提高了违法成本,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这一额度甚至超过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最严”的欧盟,也将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第三,严罚的同时更要有严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相关条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现在的司法实践上看,罚当其罪或者说是罚当其社会危害性的基本理念还没有在这一领域得到切实体现。除非形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很多此类案件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希望能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订出台为契机,推动相关刑法条款的修订,从而以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警示和震慑相关领域的犯罪行为。毕竟,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与刑法、网络安全法等高效衔接。

  总之,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正逐步建立,但仍难以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立法要与时俱进,与事俱进,从而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更要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把法律规定的内容落实下来。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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