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社会对受害人的救助,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侵害责任。
“4岁娃被砍成重伤,主张医疗赔偿未获支持,一审法院称社会捐助已弥补,不能重复主张”,日前,这样一则新闻引发关注。
据报道,去年5月,四川隆昌一4岁女童在路边玩耍时,被精神病突然发作的邻居砍成重伤,致其住院139天。事后女童方提起诉讼,要求邻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女童方索赔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但不支持10万余元医疗费索赔;还称医疗费属于财产性损失,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不能重复主张,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社会捐助可以抵医疗赔偿”,这样的结论在网上引发不小的争议。在此事上,社会显然需要让法律归法律——司法判决,本不该轻易被外界声音左右。但司法裁决本身也需要经得起法治检视。
就该案而言,有些地方确实值得商榷:医疗费是对人体伤害治疗的花费,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所付出的费用属于人身性损失,并不像车辆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等那样,属于财产性损失。
女童家人通过网络平台获捐13.7万余元,镇政府给予困难救助和职工捐款2.3万元,确实在客观上弥补了医疗花费,但女童家人的求助及各方的救助,其本意并非是替侵害人担责。
因女童方接受社会捐助便不再要求侵权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方面背离求助方和捐助方意愿——帮助受害人而不是侵害人;另一方面,这会改变捐助与救助的性质,使捐助与救助的结果最终导向“助恶”,而非“行善”。
至于“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的说法,也有商榷空间。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理上有“不能通过自己的错误获利”的说法,并无“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之说。相反,在部分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还会通过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使受害人在弥补损失之外“适当”获益。
再者,涉事女童在年仅4岁便因为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其后续影响是终生的。相比于女童的健康终生受损,在获捐10余万的基础上让侵害人承担医疗费,很难说是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说到底,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是最基本的权责属性。社会对受害人的救助,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侵害责任。
也正因此,无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抑或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没有“若受害方受到社会救助,可相应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规定。
当然,侵害人作为一名农村精神病人,经济能力或许有限,存在因治疗精神疾病而捉襟见肘的情况,若再加上这十来万元的医疗费,可能增加其经济负担,难以执行。但若果真如此,那也属于执行不能问题,双方应当得到社会救助,而不是说拿女童获得的社会捐助去抵消或免除侵害人的责任。
□吴元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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