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3日,这条消息上了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的头版。
字短事大。细心留意舆论场的人士或许已经发现,过去几天,一场围绕蚂蚁集团的监管氛围已经开始堆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三篇官方媒体发布的署名评论文章。
一 投石问路
10月31日18:59,一篇署名为张非鱼的文章《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在位于上海的第一财经官网悄然上线。
时逢周六,又是晚上,很少有人注意到这篇文章。实际上,这篇文章的发布时间很微妙,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上炮轰现存金融监管体系的那天,恰好也是周六。
当天晚上8:15,金融时报官方微信公众号以荐读的方式全文转载该文,并在摘要中简单写了一句“透过现象看本质”。
嗅觉一贯灵敏的发现了这篇文章。31日晚 22:54,观点栏目转载了该文章。
在学习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之前,很有必要先看下首发媒体的背景。
第一财经由原上海电视台财经频道和原上海东方电台财经频率改编而成,2003年正式成立;2004年,上海文广传媒、广州日报、北京青年报合作推出《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经与阿里巴巴关系匪浅。2015年6月,阿里投资12亿元间接持有第一财经36.74%的股权;时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亲自出面与上海文广董事长黎瑞刚签署协议。
马云当时表示,企业有义务 “帮助媒体完善报道”(援引自 2015年06月04日报道)。
身为第二大股东的阿里过去有没有帮助第一财经“完善报道”我们不清楚。但至少上个周末,第一财经发布的这篇措辞鲜明的评论文章,肯定没有得到及时的帮助。这是很遗憾的。
学者张非鱼的这篇文章讲述了几个主要观点:
1、中国金融科技在全球发展的比较好的主要原因是“前期对金融科技发展几乎没有监管,这既是P2P网贷一地鸡毛的原因,也是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从事金融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迅速发展的关键。”
2、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BigTech公司基于其平台的生态系统服务的,其贷款并非纯粹的信用贷,同样有放款担保品,具体包括1)电商账户现金担保;2)应收账款担保;3)“摊位费”担保。
3、金融科技没有改变基本的金融中介模式,金融风险是不会消除的,只能发生转移。必须针对其中承担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金融监管,并且遵循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
4、如何对BigTech公司进行有效监管?作者强调,如果金融企业涉及了吸收公众存款,就要对其进行审慎监管。作者以蚂蚁集团为例,认为它拿到了很多的金融业务牌照,可以进行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业务,就需要进行审慎监管;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特别要重视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实施。
二、定调定性
或许是这篇文章火力不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1月1日,《金融时报》刊发标题为《资深学者: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
该文作者为资深学者周矍铄,这个是很有趣的署名。跟第一财经的张非鱼一样,周矍铄显然也是个化名。何谓“矍铄”,后汉书里说,“矍铄哉,是翁也。”以至于有人猜测,这是一篇周姓退休老专家的文章。
不管作者真实身份是谁,这篇文章站位高远,观点鲜明,对近期金融科技与监管之间的争论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和结论。
全文分三部分,共4500字左右。第一部分肯定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积极影响,共629字;第二部分指出了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带来的问题和风险,共2400字;第三部分呼吁加快建立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有效的监管框架,共1400字。
再次选摘几段作者对金融科技巨头的主要观点:
针对金融科技公司回避“金融属性”问题,作者指出,
“若大型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但却宣称自己是科技公司,不仅是逃避监管,更容易无序扩张,造成风险隐患,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保护。不仅如此,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其持有的一些金融机构从个体看其业务范围、地域限制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往往凭借技术和网络平台模糊其边界,突破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例如,有大型互联网企业旗下的小贷公司不仅从事网络信贷甚至信用卡业务,还突破地域限制,通过支付平台将客户拓展到全国。”
对于互联网金融流行的大数据模型,作者认为理论基础尚不完善,稳健性较差,易引发风险。
“大型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以平台模式为大量长尾用户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涉及对公众资金的快速大范围转移、隐蔽性聚合和不透明管理。尤其是,大数据模型尚存在理论基础不完善、稳健性较差等问题,一旦发生失误,触发金融风险,或进一步增加风险处置难度。”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作者提出,涉及数亿消费者的数据信息具有“公共品性质”,消费者单一授权不能解决互联网企业对数据管理和运用的合法性问题。
“当某一个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涉及数亿消费者天量数据信息的情况下,即使从个体和逐笔看,其数据来源和使用均获得了消费者授权,但从总体看,可能存在“合成的谬误”,这些数据在总体上具有公共品性质,其管理、运用并非单一消费者授权就能解决其合法性问题。”
作者认为,大型互联网企业“大而不能倒”,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引发用户群体性非理性行为,最终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作者提出,对进入金融领域的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应“明确其金融企业属性”,将其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穿透式监管”。
三、解决方案
11月2日下午5点,《金融时报》再次发文《资深学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作者署名为时雨。不出意外,又是一个化名。
相比前两篇文章,最后这篇文章措辞相当严厉,而且目标指向很具体:就是蚂蚁集团。
全文共有6个小标题,前三个从基本业务模式、风控体系和普惠与否三个层面分析蚂蚁的金融科技业务本质。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提到蚂蚁集团业务模式时,用了“所谓最具‘创新‘色彩的蚂蚁集团”这一不置可否的说法,指出其基本业务模式是支付、存贷款、货币基金、代销金融产品和保险业务。作者认为,蚂蚁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成为了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
对于蚂蚁小贷是否为普惠金融的问题,作者认为,
“是不是真正负责任的普惠金融,不宜由自我评判,至少需要以下几方面的考量。一是有没有进行诱导式、掠夺性放贷。造成借款人超出其债务承受能力、还款能力和意愿过度负债,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二是业务模式是否有利于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导致‘普惠’变为‘普贵’。”
作者还举例说,花呗借呗的年化利率一度曾接近24%,近期有所下降,但也在15%左右;同时,“支付宝-余额宝-银行存款-花呗借呗模式”代替传统的“银行存款-贷款模式”之后,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从银行贷款的5%-6%上升至了15%。
最后,作者提出,金融监管应当具有适应性、一致性和穿透性,确保严格落实金融与非金融行业相对分离、金融业持牌经营、相同业务同等监管原则。作者尤其强调,监管者不要被市场舆论所“左右”。
结合过去一周的市场媒体的一些舆论声音,再来体会作者这句话,就很值得玩味了。
对蚂蚁集团,作者开出了具体的监管“药方”:
“监管者需要思考和明确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是否应当尽快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机制上隔离实业与金融板块;
除了将集团内的持牌金融机构(网商银行、天弘基金、众安保险、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等)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是否还应将所有类金融机构和业务,如支付宝、小贷公司以及由其交叉融合形成的类信用卡产品(花呗借呗),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
另外,是否还应按照归并同类业务原则,对同类(如业务实质为信贷)的持牌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整合,如将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并入网商银行,防止利用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的规则差异进行监管套利;
分析判断“相互宝”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若实质为商业保险,是否应并入集团内的持牌保险机构等等。”
从内容上看,这三篇文章有着极好的连贯性,逻辑上可以视为引出话题、定调定性、抛出结论三部曲。如果考虑《金融时报》的特殊身份,过去几天官方舆论场展示的姿态就不言而喻了。
《金融时报》于1987年5月创刊,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司局级事业单位。它的核心定位是党和国家在金融领域的重要舆论阵地和传播金融政策和信息的主渠道,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创造舆论条件。
众所周知,凡是有重大政策出台前,是要舆论先行的,态度很重要。针对金融科技未来如何监管的问题,三篇署名文章进行了深度舆论动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1月2日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同时,银保监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意味着,在蚂蚁集团上市前,一项低调而重大的金融监管工作已经完满完成。马云在外滩峰会上那些石破惊天的言论,固然吸引眼球,但“打击面大,受益者寡”;相比之下,监管层悄悄释放出的信息“打击面小,受益者众”,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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