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个别互联网平台越做越大,有的领域甚至已形成垄断。于是,近年来,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现象屡次发生,不仅侵害了商家和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店大欺客,古已有之,这是人性的弱点。只有社会有监督店大欺客的环境以及店大欺客必然会受到很大惩罚的时候,即店家欺客的成本远远高于欺客的收益时,店大欺客才会逐渐消失。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此次《意见稿》共计六章、二十四条内容,其中提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低于成本销售等或被认定为垄断。
《意见稿》一出,美团跌10.5%、京东跌8.78%、阿里巴巴跌5.1%,腾讯跌4.42%、小米集团跌4.31%,五大科技股一天蒸发市值接近4300亿人民币。可见其威力。
“二选一”彻底告别电商江湖?
“二选一”很普遍,最著名的就是去年的格兰仕起诉天猫事件。大意就是2019年初,格兰仕接到天猫“二选一”的指令,要求作为供应商的格兰仕中断与天猫竞争平台的合作,但格兰仕婉拒了天猫的要求。此后,天猫屏蔽格兰仕在全淘、聚划算、淘抢购资源,不让格兰仕参加“520大促”,以技术手段,如搜索被降权、展示被屏蔽,流量被减少,限制格兰仕在阿里所有平台的正常业务。格兰仕在天猫平台上的业务出现断崖式下滑,10月28日格兰仕正式起诉天猫。
而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是否触及法律底线?此前各执一词,没有法律依据。此次《意见稿》出台给出了答案。
此次《意见稿》在第三章中提到,《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互联网平台经济经营者可能存在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其中在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时候,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认为,“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属于垄断行为。
大数据杀熟有望杜绝
另外,大数据杀熟也很常见。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2018年12月20日,大数据杀熟当选为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
据新浪科技报道,虽然大数据杀熟行为10月1日起明令禁止,但前段时间,北京的韩女士就遭遇了大数据杀熟。10月16日,她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中途错用了另一部手机结账。没想到,有了意外发现,同款手机不同账号购买相差25元。
明明是同一商家的同一件商品,韩女士用经常使用且已有12年“高龄”的高级会员账号购买,居然要比自己另外一个只有5年多的普通账号贵了25块钱。据韩女士介绍,她的高级会员账号已经消费了近26万元,而普通账号仅2400多元。
此次《意见稿》在第三章中第十七条也给出了指导。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认为,“大数据杀熟”同样构成差别待遇,属于垄断行为。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松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意见稿》整体上沿用了《反垄断法》的思路和规定,做了更多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细化规定,以应对不断萌生的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和领域。
监管消息不断
近期,有关加强我国互联网和科技行业监管的消息不断。
11月初,权威专家及监管官员在《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银保监会:“花呗”、“借呗”侵害消费者权益值得高度关注 》等文章中直指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或涉及市场垄断等问题。
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邀请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强迫商家“二选一”、刷单刷评等问题做出严厉批评,并提出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九方面明确要求。
可以看出,对于互联网平台日益趋向垄断导致的问题,国家开始进行严管了。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海博财经档案。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