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洪杰
[ 第一财经记者近期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资金雄厚的大企业,资质较好的个体经营户、农户(农户可以获得高息补贴)等群体,在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后(通常年利率在2%~6%不等),转身借贷给需要资金的人,从中赚取利差,做“无本赚高利”生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近年来,民间高利转贷时有发生,司法审判中,高利转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第一财经记者近期调查中发现,一些资金雄厚的大企业,资质较好的个体经营户、农户(可以获得高息补贴)等群体,在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后(通常年利率在2%~6%不等),转身借贷给需要资金的人,从中赚取利差。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材料》显示,2015年至2020年9月,北京二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主张的共68件,呈现出递增现象。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国家多部门综合施策,为的是让资金更有效率地进入实体经济。而‘高利转贷’无疑会影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精准滴灌,造成部分资金空流转。随着多层次、广覆盖金融体系的完善,‘高利转贷’也会减少。”一位银行业人士称。
高利转贷无非是“无本赚高利”
所谓“高利转贷”是指,部分出借人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低成本资金,再提高利息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做“无本赚高利”生意。
去年以来,监管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促进市场整体利率稳中有降。另外,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推动企业贷款利率明显下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加快落地,对小微企业的直接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总体看,今年以来,各项措施成效显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持续提升。
但记者在走访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的“高利转贷”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东部地区一些较具实力的海边养殖企业,因股东实力突出、盈利良好等,可以在银行获取大量低成本信贷,年化利率在5%左右。这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一时可能无法用完较多的贷款或者自身对资金需求度低,就把闲置资金借贷给附近海域的个体养殖户,年化利率在12%以上。
不仅如此,记者调查发现,有些流水较好、有抵押或担保的个体工商户、农户,也可以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例如,在农商行获取的年化贷款利率在5%以上,从国有大行获取的贷款年化利率在4%,同时可以享受较高的贴息,实际承担的年化利率只有2%左右。一些贷款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或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赚取利差收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认为,个人在申请贷款时,都需要填写“贷款用途”,而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往往把重点放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上,对于个人提供房产、车辆等作为抵押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往往较为青睐。但是,在放贷完成后,部分金融机构往往疏于对借款用途进行跟踪核查,给部分人收到借款后用于放贷造成可乘之机。
“另外,部分担保机构对转贷持放任态度,只求撮合借贷以获取担保费用,不对出借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在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借人认为自己的债权有充分保障,更加放心地进行转贷,担保机构客观上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上述人士表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材料显示,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中出借方均为自然人。2019年11月8日后被认定为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案件比例大幅攀升。
“目前,银行利率低,有些出借人很容易拿到较多的贷款,但另外部分人群因企业经营不善、信贷无法完全覆盖等原因,依然得不到银行的支持。”一位接触到此类案件的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过,现在通过大数据,银行信贷资金流动很容易被追踪到。
一位银行信贷经理则称,国家规定一些银行贷款仅限用于特定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果出借人业务量、流水较小,银行较容易看到资金流向。但若出借人经营的企业业务规模大,腾挪空间大,或者将资金进行多次转手,是很难监测到钱去了什么地方。“这时候,我们主要看的是企业老板的人品,以及企业是不是沿着其主营业务发展的。”上述银行人士称。
也有部分银行人士持不同的观点。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记者称:“有些企业‘高利转贷’,我们银行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银行而言,我们相信这些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有抵押品和担保方。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可以赚取多余利润的。而对于链条下方的个人,他们获得了从银行享受不到的贷款,最终资金还是进入了实体。不过,其中关键的一环是出借方对资金最终使用者的风险把控能力。”
金额大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体看,我国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政策经历了放宽限制——逐步收紧——严格规制的变化。
2017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52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高利转贷”进行了严格规制。
今年8月20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比此前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高利转贷合同无效的尺度进一步收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院人士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转贷”过程中,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行为,轻则使出借人无法及时向银行还贷,导致信用受损,重则无法收回借款,如果不能以自身资金及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则可能失去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得不偿失。
另外,根据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会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归于无效,担保人如果对此不存在过错的话,出借人无法从担保人处获得清偿;即使担保人对此存在过错,也只是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借人可能无法通过担保人完全受偿。因此,出借人不能全靠担保,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上述人士称。
另外,出借人若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上述人士对此表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借资金并非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议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保存好资金来源证据,例如卖房款、个人存款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免被认定出借资金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从而造成损失。
“今年国家多部门综合施策,为的是让资金更有效率地进入实体经济。而‘高利转贷’无疑会影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精准滴灌,造成部分资金空流转。随着多层次、广覆盖金融体系的完善,‘高利转贷’也会减少。”一位银行业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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