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司机被指交通肇事羁押四百余天,检方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2020-11-12 23:57:12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朱恩民)河北滦南县,货车司机张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400余天。后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

张磊称,他本想申请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恢复名誉并申请国家赔偿。但前往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后被告知,案件并未完结,扣押的货车和驾驶证目前也不能返还。

11月10日下午,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海滨告诉新京报记者,涉案货车和驾驶证未返还,是因为张磊的案件还在补充侦查中。

8月25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受访者供图

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2019年4月20日,河北滦南长凝镇杨安坨村北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村民刘庆军驾驶摩托车遭遇交通意外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磊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调查事发路段监控发现,张磊曾驾驶货车途经此处,随即传讯张磊并扣押了他的车和驾驶证。

“事发当日,我开货车从滦南县前往保定运货,确实经过事发路段,但路上并未发生异常情况,交警电话询问时,我还在保定。”张磊说。

针对这起事故,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做了三次事故鉴定。其中前两次的鉴定结果均未能发现,张磊驾驶的货车与刘庆军及其驾驶的摩托车有相接触的对应痕迹。

但第三次鉴定意见却显示,死者所穿裤子左裤管表面‘条状’花纹痕迹与张磊货车右侧第三轴、第四轴外侧车轮外胎侧条状花纹种类相同。

2019年7月29日,张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张磊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杨安坨村北处时,与刘庆军驾驶的摩托车相刮蹭,致刘庆军、岑凤玲受伤,后刘庆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磊承担全部责任。

同年8月7日,经河北省滦南县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鉴定意见引发家属质疑

张磊的父亲张培生,是一名退休的中学教师,曾教过几年物理。

当他看到第三次事故鉴定意见书时,从物理学角度提出质疑:“在动态环境下,高速旋转的车轮侧面不能形成静态的印压痕迹”。因此他认为,印压痕迹是假的,在本次事件中不成立。

张培生相信儿子张磊与此事无关,并坚持向省市县的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申诉,前后共投过71封申诉信,后张培生申请成为儿子的第二辩护人。

张培生在申诉书中提到,第三次事故鉴定存在未注明送检材料责任人、未全程监控录制整个鉴定过程等违规操作。且检验材料来源不明,送检的是“蓝色牛仔裤”,而死者刘庆军出事当天穿的是“普通灰色裤子”。

鉴定机构对滦南县交警大队的复函显示:不排除张磊货车在事发地点有制动、停车或缓慢行驶的可能,“此时货车右侧第三轴、第四轴外侧车轮存在与刘庆军所穿裤子接触,并形成裤子上条状花纹的可能性。”

同时,复函中也强调,鉴定意见书仅明确了“两待检花纹种类相同,并不能直接确定该货车为肇事车辆”;不建议办案单位将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张磊所开货车为肇事车辆的直接证据。

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今年1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张磊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检察院受理后曾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因疫情影响,案件于7月23日开庭审理。8月25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磊客观上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故认定张磊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8月31日,张磊被释放,此时他已被关押400余天。

张磊说,被释放后他本想着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恢复名誉并申请国家赔偿。但前往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后,对方并未归还之前被扣的货车和驾驶证。他曾尝试出去找过其他工作,但是没有单位敢雇佣他。

11月10日下午,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海滨告诉新京报记者,货车和驾驶证没有归还,是因为张磊的案件还在补充侦查中。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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