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讯(记者刘瑞东 通讯员 王娟)丈夫意外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儿子非其亲生,发生这样的事情后,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据了解,2009年,刘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刘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双方见面次数少,缺乏感情基础,家庭矛盾频频出现。2011年,张某生下了儿子刘某某,便一直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刘某发现孩子的样貌与自己相距甚远,后刘某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写明二人确无亲子关系。
多年抚养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刘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与妻子张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子抚养费由张某自行负担,要求张某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刘某某是否与刘某存在血缘关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故对刘某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刘某对刘某某无抚养义务,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其为刘某某支出的抚养费,应予支持。婚生子并非亲生这对刘某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带来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对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是亲生子女,第二是养子女,第三是继子女。刘某与刘某某的关系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故刘某对刘某某无法定抚养义务,张某对刘某给付刘某某的抚养费应当返还。在此,法官提醒,夫妻间应当秉承忠诚信任、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对待爱情和生命,才能拥有幸福的婚姻家庭,否则将有可能换来可怕的婚姻苦果,更不要让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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