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平台经济以法治边界是“互联”时代所需

2020-11-14 06:58:10 中国经营报 

毕舸

于平台经济的规范化治理正在提速,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新规中,市场监管总局定义了平台、平台经济以及解释了何为反垄断行为,也拿出了对应的治理举措,这可看做政府在平台经济发展到相当规模层次后,所采取的法治推进之举。

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定义中,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新规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该规定,其宗旨就是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近年来发展迅猛,以其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带动了相关产业上中下游的发展,带来了大量新增机会,也被看做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但平台经济同样具有“双刃剑”效应,近年来围绕“二选一”等方面的争议不断,反映出部分平台经济开始利用自己所获得的市场主导权,采取排他性竞争方式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此举无疑对行业公平竞争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

纵观平台经济这些年来的发展历程,基本以自治模式为主,平台自发设定各种交易规则,中小商家则在平台上获取所需的流量、技术支持。总体而言,由于平台经济相比于中小商家具有绝对的博弈优势,其规模越大,这种优势越发突出,因此对于超大型平台经济而言,所采取的决策不仅对平台、进而会对整个行业产生长期影响。

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对商家、竞争对手而言,是典型的市场非公平竞争,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平台经济依靠垄断获得甜头,就会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滋生诸如价格控制、商品和服务质量下降等恶果,最终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其他权益。

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新规中,对平台经济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各种行为类型进行了细分。相比于传统经济体,平台经济可采用的隐形垄断手段更多,比如利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手段,间接剥夺不执行其垄断条款的商家所需交易条件,从而强迫其就范。因此新规需要对其进行更仔细的甄别,避免其利用管理盲区继续类似行为。

此次围绕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新规还特别指出,平台经济具有跨平台效应,这是因为随着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的持续发展,平台经济正进入各种产业领域,几乎已经形成无所不包的格局。电商、OTA、外卖、支付、快递、共享经济……涉及到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指向中国经济体系的纵深。同时,以上领域也通过平台经济的整合,逐步构建成商业闭环,一环变化则会环环联动。如果平台经济将其垄断条款作为通用性规则使用,则会扩展到所涉及的所有领域。

因此,新规要求负责反垄断的执行机构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不能简单根据平台基础服务界定,还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决定将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或者分别界定为多个关联市场。

显然,从市场监管总局所推出的反垄断新规来看,根据平台经济的诸多新特性,制定了更有针对性的条款,从而与之前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电子商务法》形成互补,确保其落地效果。

此次反垄断新规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惩戒手段,包括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性条件;这意味着,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依据新规,对情节严重的平台经济体进行业务或资产分拆剥离,可以运用新规所赋予的执法强制性,要求平台必须无条件开放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等,这对于违法平台经济所带来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也就具备了足够的执法威慑力。

当然,针对新经济体的各类涉嫌垄断现象进行有效监管,仅仅依靠一部法规、一个部门单兵突进并不够完善。虽然新规提出,在相关条件达到触发标准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但目前,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涉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多个机构。因此,如何通过新规,推进多个职能主体的高效协同执法,还需作为牵头起草该新规的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更多配套性举措,从而尽快强化各方监管合力。

我们已经进入“万物互联”的时代,对以互联网为主导的平台经济划清法治边界也就成为时代发展所需。尽管面临不少挑战和困难,但不断加强相关法规体系的完善与建设,也展现出相关部门在制度创新层面的积极作为。而公众所期待的,就是执法部门能尽快与包括《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内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之间有效衔接、加快落地,让平台经济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创新引擎,而非制造竞争壁垒、损害市场开放公平的怪兽。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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