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招股书外的“违规乱象”:全资子公司分店今年收两次“警告”、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2020-11-18 15:02:34 和讯网  林婧

  近日,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之佳)披露公告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2.89元/股。而这意味着健之佳登陆A股的脚步愈来愈近。那么,目前对于健之佳而言,其在招股书中提及的包括子公司在内的违规乱象如今整顿得如何了?另外,健之佳招股书以外的违规乱象又是否一一得以有效整治?

  今年有全资子公司分店收到两次警告

  除了健之佳招股书罗列的违规乱象,其实,健之佳旗下全资公司仍有不少违规行为。

  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43号)》显示,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因违规被处以警告。

健之佳招股书外的“违规乱象”:全资子公司分店今年收两次“警告”、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来源: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上述处罚书,2020年5月6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6日在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检查发现外用药品货架上开塞露(含甘油)(生产厂家:福元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91259,包装:每支20毫升,每盒30支)已拆封销售,剩余26支。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上述药品拆零销售未设置拆零销售专柜或专区,未能提供《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5月12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的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对上述开塞露拆零销售未放置拆零专柜或者专区、无拆零销售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项“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另外,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33号》显示,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因违规被处以警告。

健之佳招股书外的“违规乱象”:全资子公司分店今年收两次“警告”、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来源: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处罚决定显示,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检查中发现,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于当日09:54:34售出2盒阿卡波糖胶囊处方药(小票号66567474,小票上显示:批号:190804,厂家:四川绿叶制药股份),该处方药销售时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未进行审核,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就上述问题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0]21-8号)。

  2020年4月16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7日根据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处方药销售记录》、《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上述阿卡波糖胶囊处方药销售时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未存留处方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根据健之佳招股书,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健之佳)为健之佳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医药零售。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全年,广西健之佳净亏损599.67万元,今年上半年净亏损23.10万元。

健之佳招股书外的“违规乱象”:全资子公司分店今年收两次“警告”、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来源:健之佳招股书)

  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上述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健之佳)除了今年有两家分店收到罚单外,其曾因售卖劣药、假药而被查处。

  根据南食药监药罚[2016]35号,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购进的中药饮片荷叶(批号:140901),经检验,其【含量测定】项检验结果为0.031%【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荷叶喊(C19H21NO2)不得少于0.070%】,不符合规定。

健之佳招股书外的“违规乱象”:全资子公司分店今年收两次“警告”、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来源:广西南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荷叶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另外,根据南食药监药罚〔2017〕86号,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苦丁茶(批号:161201),经检验不合格,判定为假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健之佳招股书外的“违规乱象”:全资子公司分店今年收两次“警告”、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来源:广西南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近四年罚款万元以上违规高达14起

  根据健之佳招股书,包括健之佳以及旗下子公司,近四年来,被罚款万元以上的违规案件就高达14起。

健之佳招股书外的“违规乱象”:全资子公司分店今年收两次“警告”、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健之佳招股书外的“违规乱象”:全资子公司分店今年收两次“警告”、曾有全资子公司售卖假药、劣药被查处

  (来源:健之佳招股书)

  2020年9月4日,重庆健之佳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鸳鸯路店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被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1万元。

  2020年4月11日,玉溪健之佳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二小区分店销售众生丸,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被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

  2019年9月9日,四川福利大成华区建设路药店销售燕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39万元。

  2019年8月23日,健之佳文山在水一方分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被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0,588.20元罚款。

  2019年8月23日,健之佳文山杏林小区分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被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7,689.80元。

  2019年4月26日,四川福利大因当事人推销商 品附带赠送的赠品未明示有关信息,被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2万元。

  2019年3月28日,连锁药房因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

  2018年9月7日,连锁药房因药品陈列不符合规定,被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

  2018年5月25日,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黉门街药店因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于罚款12,500元。

  2017年11月14日,四川福利大因力菲人参氨基酸口服液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被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款 1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6,631.2 元。

  2017年6月19日,连锁药房因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被临沧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

  2017年4月17日,连锁药房黄土坡馨悦尚居分店因在店内发布未经审批药品广告和处方类药品广告,被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

  2017年3月23日,绵阳健之佳因爱司盟左旋肉碱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绵阳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5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1,276.24 元。

  2017年1月16日,连锁药房因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被临沧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

  以上招股书所成列的违规累计被处罚达79.88万元。

  

(责任编辑:孙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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