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破产!又一地宣布了

2020-12-03 21:46:43 和讯名家 

导读:继深圳之后,又一地区发起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基金报(张雪)

图 / 图虫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齐“半部破产法”。继深圳之后,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该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8月,深圳市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个人破产制度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有大行人士表示,个人破产可能会使部分信用类贷款受到一定影响,如部分银行收紧高杠杆或弱资质人群风控条件,但目前还言之尚早。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个人破产需要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要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甩掉“老赖”帽子。例如个人破产重整,要形成偿还前期债务的责任,避免通过破产把债务甩给银行。

 

为什么要实行个人破产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简而言之,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然而,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且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破产保护的方式,避免其永远陷入债务危机,也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破产保护也提供给债务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年行为考察期

图 / 图虫

根据浙江省工作指引,目前仅规定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

深圳则明确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但二者均要求连续参加社保满三年。

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的要求是:

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深圳市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是:

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一般都设立行为考察期,浙江为5年,深圳为3-5年。

根据浙江省工作指引,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也可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深圳规定,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其中,清算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获新生。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在消费限制方面,浙江省工作指引禁止九项行为:

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机动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在职业限制方面,浙江未发布相关规定,深圳禁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会有多少人申请破产?

图 / 图虫

盈科律所朱逸聪律师表示,浙江工作指引与深圳出台并将要施行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相比,理念有一脉相承之处,即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工作指引出台后出现大量人员申请破产系正常现象,因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业已存在,指引其破产也是出台规定的应有之义,但不会引发恶意逃债的破产潮。因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避免恶意逃债,以帮助诚实但不幸债务人重生的同时,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

其中包括,债务人需履行全面申报财产及债务,未经许可不得出境,姓名、联系方式、住址改变后及时汇报等义务。如债务人拒不配合或协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时,人民法院依法可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逐渐落地后,会有多少人申请破产?

深圳市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曾表示,当前,符合在深居住且连续参加深圳社保满三年门槛的约有600万人,参考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大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这一比例,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一开始申请人可能比较少,几年后会慢慢增加并稳定下来。”

12月3日,浙江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截至9月末,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

另外,浙江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138人。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712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2.482亿元。

个人破产制度也有望跨地域拥有效力。

有业内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是实施中的首要问题。“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其债务该怎么认定呢?”曹启选说,条例通过后,条例关于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深圳法院对个人破产案件所做裁决在特区之外的效力等方面,还需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此外,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域效力问题,《意见》态度鲜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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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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