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焦德全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

2020-12-08 15:11:49 和讯  京法网事

12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焦德全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赵琳飞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聚众斗殴罪等8项罪名分别判处焦德全、焦海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房建洁、田磊等15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赵琳飞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市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焦德全、焦海鹏在北京市延庆区先后纠集被告人朱佳新、朱爱明、田磊等人,通过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工程项目,逐步积累财富,并吸收被告人房建洁等人充当打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焦德全、焦海鹏为组织、领导者,房建洁、朱佳新、朱爱明、田磊等8人为骨干成员,王宗保、王爱军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延庆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北京市延庆地区土方工程等施工领域;通过采取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或提供贿选资金等手段,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被举报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时任延庆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赵琳飞的包庇,逃避查禁,严重干扰了案件侦查工作。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焦德全、焦海鹏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焦德全、焦海鹏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房建洁、田磊、朱佳新、朱爱明等15人积极参加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琳飞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此,市三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家属、新闻记者等旁听了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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