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4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4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出不得从事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开展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通知》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在监管职责、执法协作、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等八个方面密切合作,对民航价格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运输(通用)航空公司、代理企业、OTA平台,航空油料企业、航空信息技术及其他航空服务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提供方及其他机场服务提供方,空管单位、民航飞行校验单位等民航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相关法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民用航空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遵守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不得从事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开展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未经批准,不得以违规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向市场主体违规收费。
《通知》强调,要加强民航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监管执法之间的衔接联动,健全违法线索移交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案件联合公开曝光机制,增强协同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强化区域内监管合作。民航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相关法人组织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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