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002480,股吧)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津聚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津新联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00.71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8.32%,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70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2.3%。
2020年靠股权处置勉强盈利 实际亏损约1.5—1.7亿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新筑股份刚刚发布了业绩预告,距今还不到一个月,公司股东便披露减持计划。根据去年年底的公告,新筑股份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5000万——6500万元,而2019年公司亏损1.83亿新筑股份在公告中表示,业绩扭亏主要是因为于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度增加,原因是公司当期处置上海奥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8%股权, 奥威科技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预计确认投资收益约 2.63 亿 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预计增加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 2.23 亿元。
不过上述处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虽然超过2亿元,但最后反映在新筑股份的业绩预告重,仅盈利5000万——6500万,据此估算,扣除2.23亿元的投资收益后,2020年新筑股份实际约亏损1.58亿——1.73亿元。可以说此次投资收益在面子上救了公司一命,但公司去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2019年相比几乎没有多少改善。更令投资者失望的是,若按照上述测算,从2012年至2019年的8年间,新筑股份扣非后的净利润一直在亏损。
如果按照2020年测算,新筑股份则实现了连续9年扣非后净利润亏损,这在A股上市公司中也不多见。
国资控股也难改亏损局面?
除了主业继续亏损,2020年新筑股份也迎来大事:被四川省国资委控股。2020年5月15日,新筑股份向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12233.3万股,合计募资5.22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90%,处于第一大股东位置;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13.60%股份,处于第二大股东位置;两家省属国企合计持有新筑股份29.50%的股份。只是现在看来,似乎国资入驻目前还没能扭转新筑股份亏损的局面。
公司前董事长涉嫌行贿 小舅子因内幕交易新筑股份股票被罚
不过在去年国资入股前,四川省证监局却先曝光了一起公司高管亲属内幕交易的案件。2020年四川省证监局1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吴红强的投资者内幕交易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筑股份,002480)的经历。他在获取内幕信息后向“赵某”证券账户转入486万元买进股票,获利336936.65元,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336936.65元,并被处以673873.30元罚款,共计罚没101.08万元。
调查显示,吴红强的内幕信息来源是其姐夫、时任新筑股份董事长黄志明。2018年2月11日,新筑投资董事长黄某明赴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商谈,内容涉及转让新筑股份控制权事宜,并且双方达成进一步接触意向。2018年4月8日,双方谈判达成一致。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新筑投资拟向四川发展转让持有的新筑股份16%股份,预计该事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黄某明系吴红强姐夫,两人日常有联系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系。吴红强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计转入500万元,其中486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3.56万股新筑股份,2月14日又买入69.57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85.5663万元。
2018年5月3日,吴红强卖出73万股新筑股份,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利336936.65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四川证监局最终决定,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36.65元,并处以673873.30元罚款。罚没金额总计101.08万元。
说到底吴红强只是个炒股的,但其姐夫,时任新筑股份董事长黄志明却在任期内干起行贿的勾当,卷入了原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毛志刚的受贿案中。新筑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黄志明自2001年2月2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到2018年8月6日任期终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25日宣告的《毛志刚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披露了黄志明的行贿过程:
2004年,工投集团公司解决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短缺问题,新筑公司董事长黄某 1为感谢时任工投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毛志刚,到毛志刚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
毛志刚调任成都银行董事长后,黄某1于2005年春节期间到毛志刚的办公室又送给毛志刚人民币20万元,感谢毛志刚在工投集团公司时对其公司的帮助,同时也希望成都银行对其公司的贷款继续支持。
2006年、2007年、2008年每年春节前,黄某1均到毛志刚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毛志刚人民币20万元,以保持与毛志刚的关系,并感谢毛志刚在贷款业务上对公司的支持。
2008年下半年,成都银行给新筑公司增加了信贷额度,黄某1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均送给毛志刚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7月左右,黄某1因新筑公司需要增加授信额度,到毛志刚的办公室送给毛志刚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黄某1因新筑公司的授信额度需要展期,到毛志刚的办公室送给毛志刚人民币30万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1到毛志刚的办公室送给毛志刚人民币2万元。
以上,毛志刚共计收受黄某1所送的人民币292万元。
虽然在判决书的这一段落中隐去了黄志明的姓名,不过在列举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部分,黄志明的名字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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