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新政民意调查:企业开户望留出口,期待反垄断细则出台

2021-01-25 18:13:50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简称“支付机构”)监管文件密集出台,备受业内关注和热议。

  1月20日,央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1月22日,央行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简称《办法》)。

  新版《办法》允许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互转。对此,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分析,原来非银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划转,一般都需要加入一家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进行操作。现在新版《办法》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简化了一些步骤,只要通过清算机构就可以实现备付金转移,降低了行业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支付市场的发展,是利好消息。

  此次万字《条例》一出,各方解读,众说纷纭,对于一些关键内容,看法大相径庭。

  《条例》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杉德支付、乐刷科技等多家支付机构,了解支付机构总体如何看待《条例》,《条例》对支付机构的影响,以及支付机构的一些意见。

  监管统盘思考支付行业,加速市场格局洗牌

  《21世纪》:你们如何看待《条例》?比较关心哪些内容?

  杉德支付副总裁曹鸿鑫:《条例》相对原“2号令”的管理办法,法规层级有所提高,内容丰盛,可以说“有骨有肉”,体现出监管近些年来对支付行业重大问题、风险点、未来发展和支付机构定位的统盘思考。

  《条例》多处凸显了监管对支付机构运营安全性和经营稳健性的关注。比如,《条例》大幅增加了支付机构股东和实控人的要求,注重关系清晰、要求主要股东和实控人对应支付机构的唯一性,要求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流程由原来的“先照后证”(先有营业执照再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改为现在的“先证后照”(先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做工商登记),并且较原“2号令”的制度要求增加了“健全”的表述,以及增加了“技术能力”和“退出预案”的内容;强调支付机构“业务专营”,即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业务不得从事其它业务(相比原“2号令”第十七条的表述更加清晰);扩大了变更审批的范围;对机构和高管的处罚条件更加明确和详尽,处罚力度大大加重(尤其对机构的吊销许可证和对高管的同业禁用),震慑作用不言而喻!

  尤其可贵的是,《条例》中反垄断的条文也非常吸人眼球,体现了监管层面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视。

  业内普遍认为,《条例》会在一定意义上颠覆对支付机构现有的监管体系,带来支付行业的巨变。但是,我们认为,这有利于整个行业合规健康稳健的发展,有利于引导并激励支付公司回归支付本源,专注支付创新,做好支付为民,把支付行业带入一个崭新纪元!

  乐刷科技副总裁孙阳:我们第一感觉就是“更接地气”,体现了监管视野从原来的“管”向“治”的变化,更利于行业秩序、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条例》会加速当前支付市场格局洗牌。

  总体而言,由于《条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我们觉得,《条例》对过去十年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监管问题以及处置意见一一作出了回应,同时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判断。

  围绕“回归支付本源,提升服务质量”的发展目标,《条例》重新对业务类型进行了再次定义。《条例》将支付账户业务纳入了“储值账户运营”范围,这意味着“预付卡”业务规则可能会发生一些新的变化,这对存量的预付费卡业务范围的支付机构有着极其重要的经营影响,这有利于盘活全国近180家的存量仅有“预付卡”业务支付机构的市场活力,我们期待监管机构在后续的管理办法中对此有更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第一批支付机构已经开始新一轮的续展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条例》正式发布后,我们会看到不一样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版本。过往支付机构有通过并购其他业务类型支付机构扩充业务类型范围,《条例》运行后支付机构如何变更业务范围值得进一步关注。

  A支付机构负责人:其实条例的很多内容,在这几年的监管过程中已经开始逐步落实,条例的内容符合监管对支付机构的要求,本身没有特别意外的内容。

  支付账户限定自然人,业内意见不一

  《21世纪》:此次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根据多方解读,今后支付机构不能为企业开立账户了。你们如何理解和看待?支付机构如何适应这一新的变化?

  A支付机构负责人:支付机构的定位一直是小额便民支付,其实也不应该开立企业账户。支付业务主要分为三种:互联网支付,指的是C端个人支付,存在账户,一般都是个人账户;银行卡收单,指的是B端商户收款,支付机构一般提供的是收款信息指令,收款的资金流由银行或者C端支付机构完成,结算到商户的银行账户;多用途预付卡,可以跨法人结算,持卡人只能是个人,即预付卡账户是个人账户。

  从上述三种业务来看,互联网支付不能为企业开户,银行卡收单主要是结算到企业的银行账户,预付卡不存在企业账户。但是,并不是说支付机构不能为企业提供支付服务。企业如果需要支付机构提供服务,应该通过自身的银行对公账户作为底层账户,通过“银行+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的方式获得支付服务。

  举例来说,某物业公司需要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物业先要有在银行开立的对公账户,业主支付物业费后,通过支付机构把资金划拨到物业的对公账户。值得一提的是,因为现在银行和支付机构断直连,转接清算机构,故在这个交易链的过程中,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还有清算机构。在这整个交易链中,资金并没有经过第三方支付为企业开的对公账户,而交易链也完整。

  B支付机构负责人:《条例》支付账户限定“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否构成了对储值账户运营服务范围的限缩?为企业用户开立的账户在定义上不落入“支付账户”,进而不受限于《条例》的限制,仍然可以开展?还是将储值账户运营服务的范围限缩在C端?

  若是后者,或将对现有的线上支付机构带来毁灭性的冲击!众所周知,C端业务已被两大巨头垄断,而大电商基本通过收购、入股等方式拥有了自己的支付牌照,仅靠为数不多的“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只能让其他线上机构苟延残喘。

  而支付机构利用自身相对于银行的灵活性和创新力,为众多中小企业研发适用于垂直行业的基于支付账户的产品,从而满足中小企业的记账便利、资金归集、分账、担保账户等需求,是唯一生存之路,也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在疫情影响下,无数中小企业都谋求线上发展途径,把支付机构的账户服务囿于已无市场空间的C端,相信也是有违监管立法的初衷。

  反垄断的界定比较模糊,期待更加细化

  《21世纪》:在《条例》起草说明中,人民银行表示,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你们对这一部分有何看法和意见?

  乐刷科技副总裁孙阳:在监督与管理方面,新增了市场垄断行为的相关管理细则,我们认为相关管理细则仍然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比如,第五十五条中提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维度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而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的维度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我们期待后续有更详尽的说明。

  A支付机构负责人:对头部企业的垄断行为做了部分界定,但界定的标准有些模糊,应更加细化。目前反垄断的界定依旧比较模糊,支付分为付款和收单两个部分,目前付款侧市场集中度较高,而收单侧市场较为分散。如果把两个市场合并算,任何一家支付机构都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而这与现实情况或许存在背离。

  《21世纪》:《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对支付宝花呗、借呗等类似产品有影响吗?

  A支付机构负责人:目前绝大多数支付机构从事的业务为支付业务本身,但是支付很容易成为流量入口或者商业闭环,支付有很强的为金融增值服务引流的作用。如果说,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提供引流或者增值服务的平台,那么对类似花呗、借呗这样的产品影响较大,否则金融产品的运营主体和支付机构的主体只要予以区分,影响就较小。当然,类似花呗、借呗这样的分期产品的提供方,本身应是持牌金融机构,并满足该类业务的监管要求。

  或影响拟上市支付机构IPO进程

  《21世纪》:您觉得《条例》还有什么影响吗?

  A支付机构负责人:一、对支付机构上市的影响。《条例》如正式发布,在监管环境上,对支付机构的外部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多家支付机构进入上市辅导期,《条例》未正式落地前,这些支付机构恐不能正式挂牌。

  二、对支付机构续牌的影响。2021年5月开始,支付机构第二批续牌工作将来临,监管将按照《条例》要求,调整支付机构能否续牌的依据。已经符合《条例》要求的支付机构续牌会较顺利,否则难度会增加,甚至无法续牌。

  三、《条例》中有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带有“支付”的字样,其他公司除国家特殊认定以外,不得带有“支付”字样。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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