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库尔勒厕所沉尸案”被告人李建功被改判无罪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建功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9万余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1月25日,李建功妹妹李翠红告诉新京报记者,昨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李建功的情绪并不是很好,其被错误羁押近12年,出狱时已51岁,到现在为止并不能真正适应社会。
李翠红表示,这笔赔偿金将用于偿还欠款,之后所剩不多,“除此之外,哥哥还要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的父亲,以后也没有什么保障,时间过去太久,父亲现在也没能记起哥哥是谁。”后续家属将同代理律师沟通后决定是否继续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李建功一家合影。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此前报道,2007年12月3日,警方在库尔勒郊外的厕所粪坑中打捞上来一具女尸。警方认为,这是一起熟人作案,就近杀人,就近抛尸的案件。同年12月9日,居住在附近的李建功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李建功及家人、律师不断进行申诉。
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认为此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再审开庭。同年12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李建功无罪,并将其当庭释放。宣判当日,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红表示,后续将申请国家赔偿和追究导致错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李建功再审被判无罪的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2021年1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因法院的错误判决,致使李建功被羁押4378天,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日常生活、工作、社会评价都受到影响,法院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建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决定赔偿李建功人身自由赔偿金15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3.1万余元,两项共计204.9万余元。
法院表示,对于李建功提出的“法院在全国媒体上向李建功公开道歉,恢复名誉”的要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李建功提出因申诉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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