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要求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政府绩效评价市场火热,咨询机构、会计事务所、科研院所、高校等社会第三方机构涌入。
为了规范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使用选择第三方机构,财政部近日公开了《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政府绩效研究中心主任王泽彩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实际上预算绩效评价注重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涉及财政资金50万亿元左右,广义上绩效评价涉及财政资金更庞大。此次《意见》为第三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把舵定向,成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改革又一有效举措,也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抓手,补齐了制度缺失的“短板”,向“绩效法治”又迈出扎实脚步。
王泽彩认为,此次《意见》一大创新是清晰界定了第三方机构介入的工作范围、重点和禁区。
《意见》明确,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限于四大方面,分别是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委托重点主要集中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等。
王泽彩认为,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委托范围充分体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征,而委托重点则充分体现了“抓牛鼻子”价值导向。
《意见》明确了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事项。即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王泽彩分析,从“禁区”设计看,要求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预期能够防范绩效管理的“委托代理”现象发生。同时,明确了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事务内容,严禁将“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报告结论”等事务“层层委托”“转移责任”,不作“甩手掌柜”。
此次《意见》还要求,依法合规优选第三方机构,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保障第三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指导监督。
比如,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
王泽彩认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参与主体,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的关键一环。总体看,当前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正朝着“规范、有序、稳步” 方向推进。
他表示,实践中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资质、门槛和规范,谁都可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乱相丛生”。另外缺乏绩效评价统一“度量衡”的“钢尺”,亟待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第三方评价结果应用亟待加强,与预算挂钩、激励问责体制机制迫切需要抓紧研究出台。
王泽彩建议,出台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操作规范。明确绩效评价目的、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指标、评价时间、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应用等逻辑流程。同时,健全完善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成熟一个推出一个。优先出台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以及政府债务、精准扶贫等重点支出指标体系,为高质量绩效评价提供一把“钢尺”。
在提高第三方评价机构绩效评价质量方面,他认为从国家层面看,急需研究探讨组建“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出台全国统一的绩效评价操作规范、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拟订绩效评价行业自律法规等,指导、培育、引导和发展第三方机构,规范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另外,根据改善营商环境有关规定,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积极引导独立、中肯的社会第三方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对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同时,适时推动“绩效评价师”进入“国家职业法典”。
王泽彩建议,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上位法”规定,研究设立单行法《政府预算绩效法》的可行性,夯实预算绩效评价的法理基础。以明确政府绩效内容及做法的法律作为统领,形成绩效预算的上位法,构建统一完整的绩效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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