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方面仍大有可为

2021-03-02 13:24:39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绿色金融是我国继续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两会”召开在即,对于如何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对记者表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

郭新明称,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快速发展,绿色金融政策和制度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区域绿色金融改革成效显著,我国已成为全球绿色金融的重要倡导者和引领者。2020年,我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写入了国家“十四五”规划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服务好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既是金融业自身担负的重要使命,也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市场定价功能,为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环境污染、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提供有力资金支持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郭新明坦言,立足新发展阶段、对照新发展目标,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领域。

其一,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方面仍大有可为。2016年以来,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绿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体系、绿色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了实现“30·60目标”,各部门纷纷加大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2020年7月,总规模达885亿元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设立。10月,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出台《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等措施。目前,人民银行正在着手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将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类项目移出支持范围,增加气候友好型项目。同时,货币政策工具和审慎管理框架在强化对低碳投融资的引导和激励方面仍有较大的政策空间,需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政策的规划与设计,提升绿色金融市场的内在吸引力,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倾斜,增强金融体系管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能力。

其二,地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2017年,我国启动“自下而上”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基层实践,六省(自治区)九地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践,通过生态资源有效转化、科技赋能有力支撑、央地政策协同发力,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发展,部分试验区的改革经验已局部推广。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深圳、江苏宜兴等非试点地区分别在绿色资产交易、地方金融立法、制定电线电缆行业和环保装备制造业行业绿色标准等方面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热情很高,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增量扩面亟待进一步提速。与此同时,试验区建设应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等重要战略部署,动态调整、补充丰富改革任务,进一步提升试验区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的速度与质效。

其三,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是公认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政策工具。政府部门对碳排放配额进行总量控制,使纳入市场的控排企业受到碳排放限额的约束,再引入交易机制,通过交易碳排放限额来达到资源分配最优,并对节能减排起到市场激励的作用。早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等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于2013年起陆续启动碳排放交易;2017年12月宣布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仅纳入电力行业,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但在实践中,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推进不如预期,近年工作主要集中于探索碳市场的相关原则,如测算行业排放基准值,收集核查企业历史排放数据等,碳核算方法不完善、碳排放交易政策框架不健全、碳市场国际地位较低、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等痛点难点问题亟待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虽有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跨境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碳基金等产品,但多为示范性质,在首单交易后较难进一步推广;且流动性较弱、专业化投资者群体不发达、缺乏长期资金支持、区域发展不均衡等现象突出,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其四,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亟待完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从国际实践来看,2015年12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立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提出的信息披露建议成为广获认可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得到全球50多个国家、一千多名机构支持者的积极响应。我国部分金融机构正参照TCFD建议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试点,制定了工作方案、发布了行动计划,信息披露标准制定工作进展顺利。但整体来看,我国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披露主体主要集中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行业和领域,覆盖范围较为有限;披露内容多是环境政策、方针、理念等方面的定性描述,难以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尤其是尚未对大部分企业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提出强制性要求;披露标准并不统一,企业和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内容、频率、流程等方面的可比性不高;有关信息披露成本分担机制的实践十分有限,且法律规定大多是针对企业在污染形成后的事后惩戒和处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基于以上原因,郭新明提出五方面建议。首先是以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一是以碳中和为约束,修订绿色金融界定标准,包括绿色项目的界定、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标准等。二是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如支持绿色低碳项目的再贷款项目等。采取市场化和可持续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将符合碳减排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支持范围。三是将符合条件的绿色资产纳入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围,表现较好、持有高质量绿色资产的银行可以向央行借取较低成本的资金。四是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气候和环境风险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工具和方法,开展气候和环境风险评估,不断提升防范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能力。

其次是以点带面,全面深化绿色金融改革。一是深化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结合“30·60目标”进一步充实和丰富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改革创新任务,例如构建气候转型风险的防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支持低碳转型的产品和服务等。加强各地绿色金融改革经验的交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广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二是推动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增量扩面。加大激励力度,适时增加全国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数量,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参与绿色金融改革、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性。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出台地方性绿色金融法规,促进金融支持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地区率先提出碳中和目标。

再次是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一是扩大绿色债券发行量,积极支持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机构投资者提高绿色债券认购占比。二是探索推进绿色证券化产品、绿色资管产品等发展,支持证券基金及相关投资行业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更好地履行ESG责任。三是发展气候变化相关绿色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产品定价促进气候风险内部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重大风险的巨灾保障体系。四是研究推动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交易,创新“一带一路”绿色证券化产品;鼓励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投资境内绿色债券,在交易账户的设立、交易、登记、清算和资金汇兑等环节为境外投资者配置境内绿色金融资产提供便利化服务。五是鼓励可持续投资理念,吸引更多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产品,不断壮大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

第四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一是开展碳核算。建立健全碳核算方法和数据库,构建全国性碳核算体系,提高碳核算的准确性、权威性和透明度。二是建立健全碳市场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不断完善碳资产会计确认和计量,推进建立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三是合理控制碳排放权配额发放总量,确保碳市场流动性。优化碳市场定价模式,科学分配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积极争取国际碳市场价格主导权。四是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研究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碳金融产品体系的层次性发展,先积极推广落地碳配额质押信贷业务,再尝试在碳交易项目实施中提供碳信用、碳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不断丰富碳金融衍生品,先试点碳远期、碳掉期等场外产品,再逐步推动碳期货、碳期权等场内产品发展。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支持金融机构有序参与碳市场交易,适时增加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五是完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建立强制性、市场化、法制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对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修改完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包括披露主体、披露内容、监督管理等一系列信息披露要求。二是在完善碳核算的基础上,强化碳排放、碳足迹等信息披露,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保障。三是推动气候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的气候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披露金融机构高碳资产敞口。四是推动全国环境信息统一披露平台和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覆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环境相关信息数据,实现共享、管理、考核等线上服务。五是优化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激励约束机制,视披露质量引入追责处罚或财税奖励等措施,并探索构建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成本分担机制。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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