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玉坤)鉴于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等轻罪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最大来源,多名代表委员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还建议,适当限制犯罪记录的公开范围,为真正回归社会的刑事前科人员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
刑法中尚没有整体建立犯罪记录制度
刘守民表示,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由此建立了我国基本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内容。
刘守民说,正如相关负责人所言,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向善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
目前,上位法仍不够完善,刑法中尚没有整体建立犯罪记录制度,《刑法修正案(八)》仅免除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对曾经犯罪的报告义务。刑诉法中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也只限于未成年人轻罪,且没有建立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甚至缺乏其可遵循的基本原则。现行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笼统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刘守民表示,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更未涉及任何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问题。
犯罪记录被滥用,前科人员就业难
“很多人都有体会或经历,在工作生活中,不仅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之外对有犯罪记录的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了进一步限制,实际扩大了刑事打击面,被形容为‘刑外有刑’,而且在公民个人就业、借贷、签约、办证等环节普遍存在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的情形,人为增大了单位、公民负担和社会运行成本。”刘守民说。
我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有犯罪记录的所谓前科人员在融入社会尤其在就业时常被拒之门外。刘守民介绍,有的刑满释放十几年虽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但也同样遭受社会的普遍歧视,甚至连其子女的上学、就业、参军等都广受影响,有些人由此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
建议建立成年人轻罪记录附条件消灭制度
刘守民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完善、扩大轻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建议适时修改《刑法》《刑诉法》,一方面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作为特殊规定,进一步确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原则。另一方面将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规定扩大适用至成年人。
同时,他建议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直接消灭制度,成年人轻罪记录附条件消灭制度,并明确轻罪记录消灭的例外情形。
“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后,视为无刑事前科。”刘守民说,“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成年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且在此后一定期限内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据一定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作出决定撤销其犯罪记录,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后视其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当事人也可以声称自己无犯罪记录。”
尝试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
刘守民介绍,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是指在犯罪记录封存和消灭制度之外,可以考虑设置一定的严格条件,适当限制犯罪记录的公开范围,为真正回归社会的刑事前科人员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
比如,除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等法定罪行外的其他犯罪人,在其被判刑罚执行完毕超过8年、10年或者15年,且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记录可以从前科人员的人事档案中移除,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以确保当事人的就学、就业等权利不受非法限制。
此外,他建议补充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将犯罪记录封存和消灭作为考量因素;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确保监狱、民政、社区等机构的协调互动,发挥犯罪记录制度的作用等。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