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刘瀚琳)3月15日晚,据农业农村部消息,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河北省青县肉羊养殖户违禁使用“瘦肉精”问题后,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河北省、河南省迅速组织开展查处工作,连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肃惩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举一反三,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牲畜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排查,会同有关部门查找非法“瘦肉精”来源,严厉打击非法兜售、违禁使用“瘦肉精”行为,深挖黑色利益链和“保护伞”,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严惩重处。
根据央视3·15晚会曝光,河北青县部分养羊基地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涉事企业河北天一肉业有限公司(简称“天一肉业”)相关负责人称,其公司产品已流入河南、天津、无锡等多地。
“瘦肉精”问题羊肉事件被曝光后,河北青县县委、县政府于当晚9点半起,连夜开展封控排查处置工作。截至16日上午8时,在涉事养殖户回成杰养殖场饲料中检测出“瘦肉精”阳性,对新兴镇21.9万只存栏羊的抽样送检以及全县所有肉羊养殖户的排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目前,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控制,对问题羊肉进行封存,正在追溯“瘦肉精”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表示,迅速在全市对违法添加“瘦肉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整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据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显示,“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指能够促进瘦长的类物质,主要成分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胺、沙丁胺醇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猪、牛、羊等摄“瘦肉精”后能加速长、提瘦率、降低脂肪沉积、提饲料报酬等,使用“瘦肉精”后会在动物组织内形成残留。
“因为会帮助缩短生长周期,部分养殖户会使用包含‘瘦肉精’成分的药物。这些药物在动物体内代谢期一般是6个月,食用后对人体危害也会较大。因此,国内目前明确要求禁用此类药物。”职业兽医刘次东表示。
近年来,随着消费市场逐步走向规范,饲用药相关禁令也渐次下达。例如,1997年3月,农业部下文严禁β-肾上腺素类激素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名列禁单第一位;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条例中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2002年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更是明确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申养殖企业不得添加、使用“瘦肉精”类违禁品等。
针对违禁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农业农村部也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会同公安等部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例如,在2019年10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张某某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案 ”中,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线索,对滨海新区新城镇养殖户张某某的养殖场进行调查,现场随机抽取羊尿样送检,检测发现9份尿样中有7份检出违禁药物克伦特罗(“瘦肉精”)。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就在去年5月发布《2020年农产品(000061,股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里,农业农村部在“利剑2号”行动中明确,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
对于“瘦肉精”屡禁不绝的乱象,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李旭辉等曾撰文分析表示,当前,“瘦肉精”监管有关法律可操作性仍不高;监管职责不明确,执法衔接仍存在漏洞;“瘦肉精”监管和追溯体系不健全;缺少全国统一有效快速监测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导致检测结果没有可比性;同时,散养者法制观念淡薄,畜牧化产业化水平低。未来仍需构建“瘦肉精”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做好证据的收集取证工作;制定统一有效的“瘦肉精”快速检测国家标准;增加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监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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