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合规,也要胸襟和智慧。
记者丨杨松 江昱玢
编辑丨陈晓平
“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类二次创作,或难继续下去。
半个月时间内,关于短视频平台侵权影视作品的声明,签署方从15家协会、5家视频平台以及53家影视公司,已扩展到赵丽颖、李冰冰等514位明星,剑指未经授权的“二创”短视频。
4月25日,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表态,“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截至目前,各家短视频平台尚未公布正式的解决方案,相关创作者已感受到版权压力。有年轻创作者担忧:会不会一刀切不让做了?
版权监管风暴来袭,在合理创作与侵权之间,该如何认定?影视“二创”短视频能否有生存空间?用户还能愉快地刷剪辑类短视频下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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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不等于简单搬运
如此大规模的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视频平台以及明星艺人联合发声,实属罕见。
有专业人士推测,这与影视业的利益分配等深层次问题不无关系。
“影视公司及相关视频网站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如何分配流量和流量所产生的收益,向来众说纷纭。倡议书事件将这一问题引向台前。”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健解读说。
影视作品短视频侵权判定争议已久。
究其本质,法律层面上对影视素材的使用,特别是“二次创作”的认定并不清晰所致:
不经授权单纯地视频搬运,无疑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但除此之外,存在着大量使用影视素材制作短视频的不同形式,这些形式使用的影视剧片段时长、对影视剧权利人的权益影响、独创性元素的高低、元素使用的目的都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立法及司法层面上不应该一概而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陶乾,向《21CBR》记者介绍了几种影视作品短视频引发版权侵权纠纷的常见情景:
1)直接搬运,将长视频切割后发布,是典型的侵犯长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以长视频为基础,通过压缩、裁剪、配乐、解说等方式制作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虽有短视频制作者的智力投入,但其以长视频为基础,公开传播仍需长视频著作权人同意。也有部分制片方不介意这种方式,将其视为宣传影片的途径之一。
3)进行短视频独立创作时,适当使用了长视频画面,例如戏仿。如果对画面的使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则该短视频具有不依附于影片的独立价值,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王家传是“悬疑MOVIE”账号UP主,其团队走的是深度创作路线,成员包括文案、剪辑、解说共有4个人,一个作品往往需要两天时间。不过,所用的素材均没获得授权,上百个短视频中会有几个作品,因版权方投诉而遭下架。
像王家传这种内容型创造者,影视公司并不特别反对,“相当于是一种视频化影评,现在影视圈会对这些账号进行广告投放。”
值得明确的是,影视作品作为版权作品,原则上无论复制性还是改编性使用作品内容,均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
但李景健律师坦言,部分内容创作者对法律和创作规律的理解并不一致,对创造性程度高的短视频作品,会认为使用影片片段具有创作上的天然合理性。
著作权法确实存在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限制制度。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究竟短视频二次创作中哪些可以被纳入合理使用范畴中?这也正是目前司法判例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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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使用为什么难?
在“先授权后使用”的大原则下,短视频创作者或相关平台合法取得内容授权势在必行。
区别于对影视作品的整体性使用,一个短视频一般含有多个影视作品片段,通过与各个制片方之间签订整体购买的授权合同,其成本巨大、并不现实。
王家传认为,影视“二创”团队规模通常较小,难以直接获得版权方授权,从业者本身没有能力解决所需的影视版权授权问题。
李景健律师建议,音乐方面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使用授权的模式,可以作为参考:“未来与影视剧片段授权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将可能发挥更大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授权费用标准和取得授权的流程合规规范。”
授权费用谁来出?
王家传告诉《21CBR》记者,不管是个人创作者还是团队化操作的自媒体公司,不太可能拿出资金购买版权,再基于内容进行二次创作,发到各大短视频平台上。
影视二创收入主要作品的流量广告分成及企业广告投放,创作者无动力再支付高额的版权成本,“商业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李景健律师向《21CBR》记者表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已有短视频平台为降低侵权风险,采购部分影视剧版权用于用户‘二创’。平台购买版权也存在其难处——即使平台版权采购范围足够大,也未必能够完全覆盖短视频创作者们多元的创作需求。而授权之外的内容,存在即违法。”
武断地认定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影视作品片段的短视频都属于侵权,其实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文规定。“合理使用”的边界究竟在哪?极大程度上考验着司法和管理者的智慧。
侵权定性问题尚待明确,实务领域同样聚焦损失赔偿的定量问题。
在举报处理机制方面,短视频平台目前仍然以“通知——删除”规则为基本原则,即著作权人一旦发现并向平台举报侵权内容,平台在合理期限内下架即可免除平台责任。
“准确衡量权利方损失或侵权方收益相对困难,一旦落入法院的自由裁量框架中,其空间非常大。随着新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金额上限的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可能存在更大浮动空间。建立关于判赔的客观标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将成为各个利益主体间进一步建立交易规则的砝码。”李景健律师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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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合规,也要胸襟和智慧
不可否认,“二创”短视频已成重要的内容形式。许多UP主“为爱发电”,快乐自己也愉悦大家,能否在尊重版权前提下,以合理的商业模式给予创作者空间?
版权主管部门提出,“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也有管理创新的期待。
王家传就建议,拥有影视版权的长视频平台,可与短视频平台达成协议,通过平台授权的方式,来让创作者合规使用。他表示,愿意拿出一定比例的广告收入,来支付相应素材版权费用,这样拓展了正版内容的生命力以及回报路径。
比如,在短视频平台上,背景音乐大多已经实现正版化,且成为新歌破圈的重要营销阵地。
不过,音乐作品的授权相对简单,影视作品各方要达成协议,面临更为复杂的利益格局。
长视频平台有海量的正版影视资源,在发力短视频产品,正版内容是其吸引影视行业创作者的重要利器。
以腾讯视频为例,公开资料显示,存量版权方面(截至2021年4月22日),剧集互联网版权大盘8826部中,覆盖4715部,覆盖率53%;存量国产过亿的电影互联网版权399部中,腾讯覆盖327部,覆盖率82%。
“如果说这是一场版权战,长视频平台在打一场防御战。”王家传分析。
在倡议书发布的同一时间,腾讯内容开放平台记在网页版的视频发布页面,增加了在线剪辑功能,允许用户利用正版资源进行影视剪辑。
“二创”作品版权纷争背后,站着不同利益主体的互联网巨头。随着影视版权监管愈加严苛,若巨头间就版权问题不能达成合作,创作者也许要基于不同“平台”的正版内容,来进行创作。
“这会造成长视频平台,既当裁判员又当球员。”王家传认为,长视频平台大多是内容是付费的,需要短视频创意内容来带流量。
如果“二创”一刀切禁止之后,可能最终演化的一个局面是,创作者搞“命题”创作,来宣传长视频影视剧集,这算不上是创意性的内容,影响内容品质。
作为创作者,王家传一再强调,以此次维权为契机,“非常渴望二创影视视频能合规化”。
就寄生于各平台的影视“二创”者而言,他们的命运既有赖于自律和守规,也考验各利益方的胸襟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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