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次审议,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贯彻实施
业内评价,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中央一号文件、相关规划计划、改革方案、实施方案等政策密集出台,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用法律将已有战略和政策、规划及推进措施等固定下来,有利于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将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地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正是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着力点。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说,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等,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促进乡村振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加强乡村振兴立法,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推进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到了这一行动。对于这一行动,中央提出“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这一准绳,要求“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自下而上、量力而行,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2月22日,在国新办举行的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会上,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进一步解释称,乡村建设,不是为你,也不是为我,是为农民而建的,一定要考虑他们的需要,照顾他们的感受,一定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十四五”期间,在这方面一定要把握好,不能干那些主观意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事儿,最后把好事办坏、把好事办砸,这点非常非常重要。
山东农业大学地方政府与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国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乡村建设行动要“为农民而建”,这句话明确了乡村建设行动的方向,这与乡村振兴要以农民为主体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回答了“乡村振兴到底是谁的乡村振兴”这一问题。
陈国申称,新一轮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中最为敏感,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改革的大方向是非常明确的,既要保持宅基地制度的稳定,又要保证盘活沉睡资产。未来改革思路应该是在“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下推进,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在这个大方向之下,全国各地在不断探索具体的实现方式,比如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等。
莫干山思想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研究组组长陈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小半篇幅涉及宅基地,如今又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提供法治保障,这个事情本身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而且影响因素错综复杂,需要进行长期的探索,才能建立起新的制度框架。因此,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决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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