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企查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2020年该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复审。
企查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于5月12日公布。
判决书中表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
判决书称,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裁判结果显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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