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报、2021年一季报刚披露完,还“沉浸”在业绩增长喜悦中的大族激光(002008,股吧),近日却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616307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1年05月10日,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桂0105执2916号,执行标的为1616307。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值得注意的是,大族激光一全资子公司上个月还被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
4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深圳市大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朝阳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4677号,显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一同成为被告。
该裁定书显示,原告江阴朝阳光伏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朝阳光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深圳市大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朝阳光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大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大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日,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机器视觉产品、传感器、通信器件、微波器件、光源产品及电光源设备、视觉光源产品、相机、镜头、视觉系统、视觉专用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今年多次牵涉买卖合同纠纷:多次被裁定冻结银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大族激光在今年一季度因买卖合同纠纷三次被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
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0881执保54号显示,申请人汤某江、叶某兵、施某刚与被保全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8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在18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8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781财保29号显示,申请人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的存款xx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1182民初880号显示,申请人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321320元。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213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曾因买卖纠纷被客户起诉:口罩机口罩合格率不足50%
根据《林锦华与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约定“产能6000片/小时、合格率99%”,却被鉴定为“3282pcs/小时、现场测试口罩合格率为49%”,大族激光口罩机“惨遭”客户起诉“退货退款”。
2020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大族电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2020年3月5日,原告支付全款,大族电机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将杀菌消毒机和包装机送至原告处,于2020年3月19日将口罩机送至原告处。翌日,大族电机公司派技术人员前来安装调试。
2020年3月25日至5月28日,原告林锦华方即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启健公司相关人员,在群内向被告的管理人员“段总”、“翟越”及技术人员“黄工”等多次且明确的反映设备存在的超声波发热停机、耳线剪不断、耳线焊不上、焊点不对称等各种问题。
针对上述口罩机问题,原告发函要求大族电机公司退还机器、返还货款。
对于该起案件,即原告林锦华与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电机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对于口罩机约定产能问题、大族激光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上述法院一一作出了分析。
首先,对于口罩机是否有约定产能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上述法院采信林锦华提交的合同附件内容,并确认原告林锦华、被告大族电机公司已对涉案口罩机的设备产能约定为:6000片/小时、合格率99%。然而,上述法院委托深圳市质鉴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设备质量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的产能为3282pcs/小时;2.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现场试验的口罩合格率为49%。
并且,上述法院提及,本院委托深圳市质鉴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设备质量进行鉴定过程中,大族电机公司在鉴定第一天花费了约7个小时进行调试、鉴定第二天正式开机试运行时,又出现焊耳带进料前口罩片挤折、口罩片分配机卡料等情形,9时23分至9时46分的试运行期间故障报警或停机5次,10时40分开始至11时45分的产品合格率试验期间出现耳带线物料卡进传送带、口罩进出料输送带前掉落、分配机位置堵料、翻片处堵料、耳带未挂住、报警停机等情形,均可以说明设备运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稳定性要求,且鉴定结论也认定产能为3282片/小时、合格率为49%,不符合附件中约定的6000片/小时、合格率99%的产能要求。
综上,上述法院认定大族电机公司出售给原告的涉案口罩机设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及稳定性要求,大族电机公司存在违约,致使林锦华进行口罩量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涉案《购销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
另外,对于大族激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上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族电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族激光公司系其股东,本案中大族激光公司未举证证明大族电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大族激光公司的财产,故大族激光公司理应对大族电机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上述判决书显示,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合同编号为HM20-ZD-058且合同当事人为林锦华和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二、原告林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三台机器设备(即规格型号为HS-PKB102全自动平面口罩机一台、规格型号为CV-4000光波杀菌消毒机一台、规格型号为KL-320B/D包装机一台)退还给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锦华返还货款614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锦华赔偿损失(计算方式:以61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5日起至被告返还614000元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四、被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林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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