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楠
对中介机构的严监管再升级。
证监会7月9日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则等五方面全面强化立体追责,促进保荐机构主动归位尽责。《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根据《指导意见》,证监会将对投行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低、市场反映问题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的质量评价机制,严禁业务人员薪酬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于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指导意见》提到。
与此同时,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调整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投行业务评价指标,完善违规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廉洁从业监管和行业文化建设。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任少雄表示,一些证券公司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内部控制不完善,“带病申报”、“一查就撤”的问题比较突出。
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
“申报即担责”
此前,IPO批量撤单问题令市场高度关注,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再受拷问。
对于目前券商的发展,任少雄表示,注册制试点以来,证券公司内控水平和执业水平的总体有所提升,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究其原因,既有证券公司内控意识薄弱、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规则不健全的原因。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普遍不高、制度规则体系不够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从监管、机构、市场三个维度提出了重点工作任务。具体而言,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合力。证监会建立由会机关部门、证监局、自律组织共同参与的投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投行业务监管统筹协调,完善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和监管效率。
二是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强化投行执业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投行业务规范,坚持重要性原则,完善首发企业辅导验收、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等监管制度,建立债券审核注册环节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厘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是全面强化立体追责,净化市场生态,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于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
“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账,重点对于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比例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任少雄称。
四是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的内部控制,压实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管的管理责任,落实对投行业务各环节责任人员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强化内控部门对业务部门的制衡,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的质量评价机制,严禁业务人员薪酬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推动建立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对于证券公司业务开展、质量控制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动建立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实现业务及监管全链条、全周期电子档案化,做到全程留痕、实时评价、定期汇总,对外公开评价结果。
“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调整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投行业务评价指标,完善违规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廉洁从业监管和行业文化建设。”任少雄表示。
考虑不同中介机构的
专业领域和分工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还对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等一些长期性、复杂性的问题提出了工作思路。
如何理解“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任少雄表示,受多因素制约,长期以来,证券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边界,即工作内容,确有交叉,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中介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作用没有办法充分发挥。
“我们的初步考虑是,合理划分保荐机构和各中介机构之间的职责,发挥各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适度减少证券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任少雄说。同时,推动在审核问询、现场检查、执法问责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不同中介机构的专业领域和职责分工。
任少雄表示,《指导意见》的制订将进一步强化注册制下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也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注册制平稳实施的重要基础,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注册制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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