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名原告,4名代表人,历时一年有余,ST辉丰(00249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了解到,7月16日下午3点,南京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赔偿其中224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8719.92万元。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全省范围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第一案。”金融庭庭长黄伟峰介绍,“本案生效后,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值得关注的是,7月16日当天,ST辉丰并未通过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进展。
案情回顾:ST辉丰虚假陈述,引发中小投资者索赔
2019年12月26日,ST辉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监管局查明,ST辉丰涉嫌以下违法的事实:ST辉丰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ST辉丰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ST辉丰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监管局决定对ST辉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金额不等罚款。
上述虚假陈述被揭露后,ST辉丰股价连续下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2019年年底,证监会对ST辉丰的信息披露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后陆续有多名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要求ST辉丰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南京中院官方微信发布的信息显示,作为最高院指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2020年5月8日,南京中院对该案启动了代表人诉讼并发布公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权利人都可以登记参加诉讼。
权利人登记公告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反响,有167名投资者陆续登记参加此次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通过线上和线下投票并行的方式,从167名原告中依法推选出3名代表人。南京中院又另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公益律师代理的1名原告作为代表人。之后又有63名投资者申请补充登记参加本次代表人诉讼,最终由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进行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
图片来源:南京中院微信公众号
值得关注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原告代表人许某的委托,委派两位公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南京中院委托,为该案投资者损失测算提供了技术支持。
一审判决:ST辉丰赔偿224名投资者8719.92万元
南京中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中院判决认定,ST辉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测算证券市场系统的扣除比例及原告损失进行测算。
7月16日下午3时,原告许某等230人诉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辉丰股份(002496,股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等224名原告投资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总计87199203.78元,各原告应获赔金额详见附表;
二、被告辉丰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表人胡某律师费3万元;
三、驳回周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许某等224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辉丰股份承担败诉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477797元。
律师提醒: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
原告代表人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ST辉丰案是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相比普通诉讼方式而已,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具有明示加入、便捷高效、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等重要特征。
“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购买ST辉丰股票,并于2018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目前厉健律师已经在微信号“厉健律师”上公布了索赔联系方式。他提醒说,索赔手续很简单,投资者可以邮寄提供资料,律师审核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索赔金额。 “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决定委托起诉,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投资者不用去法院,全权委托律师,耐心等待裁判结果。”
新闻延伸:ST辉丰因业绩披露不准确被出具警示函
ST辉丰7月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1.5亿元至2亿元。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4157.71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2020年计净利润为-2.9亿元。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最终将2020年净利润锁定为-2.91亿元。
江苏证监局指出,ST辉丰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ST辉丰在5月15日晚间披露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称近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由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值得关注的是,河北商人郭俊辉围绕5000吨草铵膦项目与ST辉丰产生纠纷,目前法院尚未开庭。
来源:e公司(ID:lianhuacaijing)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证券时报网。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