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五年”“可落户北京”“公司提供培训”……这是XX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工程分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协议。然而事与愿违,就在王某某刚工作两年半的时候,王某某却突然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不再去公司上班。对此,公司“不干了”,因此拒绝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双方闹上法庭。公司坚称,王某某是“骗户口的”,要王某某向公司支付六万元的离职补偿。
而王某某作为被告则表示,公司是“恶人先告状”,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真相究竟如何?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了这则案件。
员工:我离职是去考试,单位:“骗户口”
2018年7月23日,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毕业生劳动服务补充协议》。《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五年固定期限,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止。《毕业生劳动服务补充协议》还约定:王某某的服务期为五年;公司按有关程序为王某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负责为王某某落户;公司应对王某某进行教育、培养,促进王某某的成长。
王某某在公司实际服务期未满,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王某某原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王某某应承担如下的违约责任:(一)服务期每未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向公司上级集团公司支付两万元违约金;(二)支付公司出资培训的一切费用(包括在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奖学金)及生活补贴。
王某某入职后,公司对王某某进行了多次培训,并安排到项目上的工程管理部门工作,但其工作质量无法达到工作岗位的要求。公司曾先后多次为王某某调整工作,但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始终存在问题。
那么,在明知未满服务期离职要承担上述后果的情况下,王某某又为何坚持要辞职呢?
王某某称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公司对此解释称,公司从未长期无故拖欠王某某工资。公司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全面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长期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但由于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相关项目部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工程款,不同项目的工程回款具有周期性,客观上造成相关项目部在月工资发放时间上略有差异。王某某到公司单位后即在相关项目部工作,对此种情况是明知的,也从未提出异议。王某某所谓“延发工资”是个别情况,也是存在客观原因的,并不属于公司无故不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王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公司进一步指出,王某某离职的真正原因是:北京户口到手了,他要去追逐自己的梦想了——考律师证,做律师。所以,王某某是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全职学习才辞职。同时,公司指出,王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始终无心好好工作,公司为其数次调岗,其都不能胜任。
为证明其主张,公司提交各项目部对王某某的评价、王某某与人力资源部员工就离职问题的电话录音和2020年9月、10月航天城项目部正式员工考勤表等予以证明,其中各项目部对王某某多数为负面评价,少数为正面评价;电话录音显示2020年10月16日,王某某与人力部员工沟通离职问题时回复离职的原因是回去考试;考勤表显示王某某自2020年9月17日一直休假至离职。
综上,公司认为:已经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就是蓄谋骗北京户口后“跑路”。
法院判决:公司赔钱
2021年3月10日,王某某向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2021年4月2日,公司向门头沟冲裁委提出反申请。2021年6月15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万五千五百六十四元四角;二、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公司的反申请请求。
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自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损失之后,原告再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564.40元。
同时,公司主张,北京市户籍指标数量非常稀缺,在招聘市场上有很大的价值,对公司而言隐藏价值很高,若员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然给公司造成实际上的巨大经济损失。此外,王某某违约在先,应当先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再申请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原裁决要求公司为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错误的。在案证据表明,王某某没有适当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毕业生劳动服务补充协议》,又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补充协议的约定,且未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公司拒绝为王某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符合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待王某某对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后,公司可以为王某某办理离职手续。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某在公司工作27个月,其中11个月延迟发放工资,公司存在迟延发放王某某工资的情况。公司虽主张存在延迟发放工资是受工程回款时间及疫情影响,但工程款收回时间的延长不能作为延迟发放工资的合理理由,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公司延迟发放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关于王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564.40元。同时,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