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M投资人意外身亡追踪:Legacy课程组织涉亲属下线发展 类似课程处监管盲区

2021-08-19 13:19:28 财联社 

  《科创板日报》(北京,记者 郭辉)讯,昨(18)日,DCM董事总经理魏女士在参加“飞跃力”课程途中晕倒并不治身亡的第二天,关于课程内容的质疑声/爆料内容以及无据猜测,经发酵后系列传言甚嚣尘上。

  昨日早间,涉事的北京诚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诚泉文化”或“Legacy”),通过其官方平台发布了魏女士丈夫李某的申明。根据声明发布形式和内容,李某并未公开指责诚泉文化。

  《科创板日报》记者实地走访了诚泉文化位于朝阳区光华路SOHO的办公地点——亦是公司开设“飞跃力”等相关课程的主要场所,并从公司所在属地相关部门采访获悉,课程内容和组织形式,现处于法律和监管的灰色地带。

  Legacy课程组织涉亲属下线发展

  诚泉文化转引逝者丈夫的声明中,对互联网上关于魏女士接受的课程涉及“精神控制”“洗脑”“传销”以及传闻课程中存在的“辱骂环节”进行了辟谣,称相关信息严重失实,对魏女士生前真实意愿存在误解,也对其家人造成了伤害。

  《科创板日报》记者实地走访了解到,从本周一起,诚泉文化员工便逐渐减少了来此地上班的频次,18日全天除少数几位自称非诚泉员工的疑似人士分拨开锁进入公司办公室外,并未见公司其他职员到此。隔着诚泉文化紧锁的办公室玻璃推门,可清晰听到时有电话铃声响起。

  

  与网上唯恐避谈不及的传言所营造的神秘色彩不同,诚泉文化光华路的课程室门口视野很好,人流量并不小,要做到掩人耳目也不容易。

  《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尽管身处大楼高层,这里几乎是周边最为重要的社交场合。诚泉文化课程室出门走两步即是这栋大楼最高的户外楼间连廊,因而常有楼下其他公司职员来此处抽烟闲聊。

  

  不过,这家公司给楼下以及隔壁单元的几位人士留下的大体印象依然是“神神秘秘”。《科创板日报》记者从大楼里多位人士口中了解到,诚泉文化的工作人员并不太愿意向“外人”透露培训课程的内容,其中在与一位参加课程的人员闲聊中得知,课程由该名学员的妻子为自己报名,学费9800元。

  通过梳理越来越多经曝光的诚泉课程内容,以及多地/多年前的多起类似课程,关于参加此类价格不菲课程的实际缘由最终凝到了两点:一是寻求自我提升,包括自我心理和人际资源等多方面的提升;二是公司强制进行的企业员工培训。此外,多起课程组织形式看来也越来越具有“传销”发展下线等的特征。

  据一位微博ID为“殇小辛”的博主对诚泉文化深圳Legacy工作坊的持续爆料,课程初期“还是不少有启发的地方”。从发布的“飞跃力”课程日常功课来看,确实多在帮助学员进行内省,与市面主流书店多见的畅销书内容无异。

  

  图片由“殇小辛”提供

  不过之后课程便加入了新老成员——亦是课程推荐者与被推荐者的见面活动,这让“殇小辛”感到不适,比如曾经推荐他参加课程的那个人,会在他遮目时和睁开眼睛后,亲手捧着鲜花和电子灯蜡烛站在他面前。“我当时听了新老学员的发言,(发现)很多是妻子进来学习后,推荐了老公/婆婆/孩子”。

  处监管盲区

  杭州某公司的多位员工告诉《科创板日报》记者,他们参加的课程,从前期的心灵启发到需要“感召下线”,甚至网传的需要相互辱骂的环节,与诚泉文化的“飞跃力”系列课程“一模一样”。不过与行业新贵网传参加课程或是为了自我提升不同,他们则是由于公司老板为更好管理员工,专门斥资近30万元报名了该培训课程,不过依然需要拉其他人“入伙”。

  上述几位人士均称,自己参加这类课程身心抑郁,感到非常痛苦。

  值得注意的是,整起事件的核心:所谓学员的不适感受或不合理的课程设置,终究处于灰色地带。诸如诚泉文化之类的心灵体验课程,尽管饱受舆论争议,但目前确没有明文法律条款规定属于违法或不合规,目前也没有直接相关的监管。

  据成都商报于2007年的一篇调查报道,还有今年一月份该报道的作者李亚玲以及培训课程受害者在东方卫视“东方直播星”栏目现身说法,可见此类课程至少在这十余年里一直长存不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上述属地相关部门人士称,不过此类培训课程似不涉及“生活必需品”这一特征,也不关乎学位证明或者职业资格证,因而即使走法律途径维权或寻求教育/人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不便利。

  不过,类似诚泉的课程需要发展下线这一特征又与传销的相似,外加有虚高之嫌的课程价格/杀熟/行动诡秘等特征,该属地相关部门人士认为,市场监督部门可能才是较为合理的切入点,不过课程既没有编造金钱暴富神话,也没有控制人身自由,并不完全适用监管传销活动的那套办法。“这一事件比较棘手,还需要向上请示,同时从多方了解情况”。

  法律业界人士则告诉《科创板日报》记者,以上描述的一类课程至少在目前确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不过涉事企业的监管主体还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现今看来虽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过真要管只能往传销靠。不完全具备传销特征,但是相关解释权仍在市场监管部门手中,想管也能管”。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