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陕西西安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有限公司被罚130万元

2021-08-31 13:13:39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8月30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包括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罚130万元等10起案件。

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微信公众号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相关信息、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培训师资配备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在美团网络平台采用标注明显高于实际售价的虚假原价,表示对消费者的优惠打折,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等违法行为,被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为吸引老学员继续参加培训,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学霸锦鲤”“续报锦鲤”“直播互动礼物雨”有奖销售活动,未在有奖销售前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开奖方式、奖品价格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2.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效果好、分层教学、因材施教、学习效果有保障”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宣传用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3.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 “西安学而思成立10周年以来,深耕西安本地学情考情,致力于为西安学前至高中学生提供优质课程服务,其中85%以上授课老师来自清华、北大、交大等知名985、211高校。”“10年教学经验沉淀”“90%以上的老师毕业于双一流院校”等宣传用语。经查,西安学而思985高校毕业教师占比11.35%,211高校毕业教师占比27.75%,双一流高校毕业教师占比28.06%;学而思品牌进入西安市场以后,最早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业务的机构,于2014年12月26日取得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5年4月2日取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以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4.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新一年级数学暑假班(产品ID 674982823)”课程,销售页面显示“?1.0 ?1800.0”的价格信息,其中划线价“?1800.0”表示该产品的原价,即该课程上线就定价1800元;“?1.0”表示该产品在做促销活动,目前以优惠价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该培训课程自2020年12月24日,促销价和划线价同一天上线,上线即以促销价销售,划线价没有销售过,也没有划线价的销售记录。至2021年4月30日立案时,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课程的原价,从未以划线价格销售出上述课程。上述过程中无违法所得。

监管部门认为:

1.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

2.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使用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3.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4. 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采用并不存在交易记录、亦从未销售过的划线价格销售课程,即标注明显高于实际售价的虚假原价,表示对消费者的优惠打折,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 对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7.5万元。

2. 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

3. 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万元。

4. 对当事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27.5元。

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130万元整。

除此之外,还有三原县贵艾新百货店利用讲座形式对其销售的惠本松花粉片进行虚假宣传案、陕西安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铜川市耀州区鑫食惠火锅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等9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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