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网站消息,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联合发文,部署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文件明确,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等也列为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意见》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意见》明确了几项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要求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行贿所得的职务职称、政治荣誉、学历学位等,都要取消、撤销或变更
《意见》还对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惩行贿行为的职能职责作出明确。
其中,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求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严惩受贿的同时,《意见》还提出了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其中,要求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的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对于联合惩戒,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解释,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的,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
解读
对行贿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向媒体作了释疑。
对行贿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这位负责人介绍,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这位负责人说,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军
中纪委发文:受贿行贿一起查,重点查“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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