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银保监会持续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整改过程中同步推进事前监管的“防火墙”和事后惩治的“纠错器”,引起了国内外金融界的关注。近期,查理·芒格等国际金融领域资深专家对中国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整改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美国应该向中国学习,并抢先一步阻止投机”,“中国对互联网平台公司出手强化监管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数字经济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2020年数字经济占全国GDP的比重已达38.6%。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正式步入后流量红利时代,在享受“数据红利”的同时,也面临“数据风险”与“平台垄断”的负面效应,由此对金融监管形成了新挑战。近几年,平台经济马太效应不断加剧,互联网平台通过掌控流量与数据制定游戏规则,部分企业跑马圈地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引致了一系列“市场失灵”问题,如:大数据杀熟损害民生福祉,严重扰乱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类银行业务”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滋生新型风险等。
对此,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明确了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路径举措。银保监会秉承“全面监管、从严监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持续加大对网络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通过对网络平台企业政策辅导,强化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等,在完善公司治理、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存贷款业务等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效。
一是全面治理,防范互联网平台的机会主义倾向。约束机会主义动机是平台反垄断的重要意义所在,正如移动支付、消费金融等业务使得平台企业边界扩大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扩张,无须接受任何监管。自2016年以来,美国、德国、日本和欧盟等反垄断执法机构纷纷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研究和执法,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围绕我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银保监会坚持依法将金融活动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纳入监管,要求所有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以此打破垄断,消除监管套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从严治理,防范化解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平台企业是金融系统中信用创造、风险定价的重要参与者,理应在统一的框架体系中接受金融监管。在“一委一行两会”的新金融监管框架下,在营 P2P 网贷全部停业;互联网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领域整治工作基本完成,转入常态化监管;“7+4+1”类金融机构逐渐迈向规范发展。面对数字时代新的监管命题,银保监会以“坚持公平监管和从严监管”为原则,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各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一如既往坚持“零容忍”。在蚂蚁集团整改工作基础上,2021年4月29日,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13家网络平台企业,提出了自查整改工作要求,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在经济系统中传染发酵,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形成。
三是有守有为,支持平台企业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守正创新。营造一个公平、开放的企业竞争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速互联网生态由寡头垄断的Web2.0时代向有序竞争的Web3.0时代进化。平台企业作为双边市场的核心组织者,担负着有效匹配供求的社会责任。在从严治理、全面治理平台经济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弘扬企业家“创新有为”精神,秉持“守正创新、安全可控、普惠民生、开放共赢”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推动我国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
(作者刘佳宁,目前担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所所长)
(作者:刘佳宁 编辑:辛继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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