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消息,日前网络上披露了一起特斯拉起诉车主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宣判结果。判决书显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温州车主向特斯拉方面赔偿5万元,并在视频平台上公开道歉。
据悉,去年8月温州某居民区停车场内发生一起涉及特斯拉Model 3车型的严重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多车严重损坏,特斯拉车主陈先生受伤严重。事发后,陈先生在社交、视频平台公开表示,车辆无故自动加速,且刹车失灵。
随后,特斯拉以陈先生侵犯公司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该案判决书显示,原告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彤,被告为温州特斯拉车主陈俊意。
特斯拉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社交平台发布的涉及原告的侵权内容;二是判令被告在社交平台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置顶持续不少于90日;三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50万元;四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特斯拉方面表示,2020年8月12日晩,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浙CDA0000的特斯拉Model 3轿车,在回家途中突然加速,冲入停车场,与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和设施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被告驾驶的特斯拉汽车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碰撞发生前,加速踏板被全力踩下,而制动踏板未被踩下。由此, 上述事故系被告对车辆加速踏板、制动踏板错误操作所致。
随后,该车主在社交平台和视频平台上蓄意捏造“特斯拉突然加速刹车失灵”、“温州刹车失灵自动加速”的内容,恶意诋毁原告及原告生产的 “特斯拉”牌汽车,其账号粉丝超过65000人,获赞量高达1134000余次。
此外,该车主还在多个电台、媒体等接受采访时谎称“车子突然失控,刹车失灵,自动加速”、“踩刹车没有任何效果”等,引导大量网络用户、传统媒体观众、听众、消费者和潜在消 费者对原告及原告生产的“特斯拉”牌汽车产生错误认知, 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车主陈俊意辩称,自己没有贬损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其购买的Model 3车辆于2020年8月12日出现事故后,特斯拉方面没有任何说法和歉意。
陈俊意表示,曾多次找特斯拉要自己车辆事故前半个小时的行车数据,但均被拒绝。因此只能通过媒体寻求帮助,而且所陈述的内容是有事实基础的,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消费者 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与责任。根据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所作的《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在第1次碰撞加速踏板位置除两次为“0” (瞬间松开)外,其余均为“100%” ;车辆高加速冲进停车场时制动灯未亮的状况,发生事故碰撞前5秒内制动踏板均未工作(处于未踩下的状态)。而被告陈俊意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承认当时确实没有踩刹车,而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本次事故系被告陈俊意遇状况时操作不当造成的。
二、 被告陈俊意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于2020年8月12日晚驾驶特斯拉轿车因操作失误造成交通事故。但被告在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有关与事实不符的有关损害原告声誉的信息,造成网络用户、媒体观众等对原告及原告生产的“特斯拉”牌汽车的错误认知,以及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陈俊意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被告的侵害行为已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原告实际财产损失,且被告没有因此获得利益。本院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俊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其使用的账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持续不少于90日,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
二、 被告陈俊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赔偿款5万元;
三、 驳回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起诉温州车主外,特斯拉还于近期起诉了“退一赔三案”胜诉车主韩某和上海车展特斯拉展台维权当事人张某某(女),索赔金额分别为505万元(包含5万元维权支出请求)和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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