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10月14日,新华社消息,在13日于美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达成最终共识。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时表示,全球136个国家和地区就这一方案达成共识,是世界各国携手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一次成功实践。
13日在华盛顿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批准了BEPS双支柱方案这一改革国际税收的全球性协议。目前在140个参加BEPS包容性框架的成员中已有136个国家/地区同意针对国际税收体系进行改革,包括之前一直持反对态度的爱尔兰。
“双支柱”结构内容包含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侧重完善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分配机制,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可征税利润,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支柱二侧重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通过设定企业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为全球税收竞争划定“底线”。
受G20委托,从2017年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多边合作平台,推进制定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多边方案。
普华永道亚太区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原遵华认为,支柱一中,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即税前利润/收入)超过10%的跨国集团将适用金额A规则,需要将剩余利润(即超过10%利润率的部分)中的25%(此前该比例设定为20%-30%)重新分配至市场国交税。根据OECD相关测算,支柱一实行后,每年全球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将重新分配至市场国。由于支柱一的适用范围标准很高,受其影响的跨国企业集团约100家左右,其中美国企业约占50%,除美国外的七国集团企业约占22%,中国企业约占8%。总体而言,支柱一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的税收收益将高于发达国家。
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鹏表示:"根据支柱二方案,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境企业需要就其在低于全球最低税率的国家/地区获的收入补缴税款至全球最低税率。在OECD最新的声明中,明确了在支柱二下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为15%(之前为至少15%)。根据最新时间表,OECD将在今年11月完成支柱二法规的立法模版,并计划支柱二方案于2023年生效执行。OECD表示全球最低税率规则未来每年会增加约1500亿美元的全球税收收入,并且低税地和避税地的税收竞争优势将大大削弱,这些地区以往依靠超低税负来吸引跨国企业将业务及利润留存在当地的发展策略恐难以为继。”
王鹏指出,对中国企业来说,鉴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率是25%,如果落入门槛范围的中国企业大部分的运营在中国境内,而境外运营规模较小,那么该规则对其影响将非常有限。但是落入门槛范围的企业的合规成本将大幅提高。另外,目前享受15%税率的中国企业,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实际税负低于15%,那么这类企业会面临税负的增加。同时“支柱二”可能会对目前享受境外投资中心税收优惠的“走出去”中国跨国企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境外投资中心税率小于15%,很有可能需要在中国补税。
王鹏补充说:“虽然还有一些技术问题有待于解决,但此次双支柱的方案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虑到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已经表示支持,这次国际税务的重大变革势不可挡。如果支柱二方案按计划于2023年生效执行,离现在只有一年左右的时间,中国企业应抓住这个过度时间窗口,充分了解双支柱方案的最新税收规则,对财税系统进行升级、对现有海外运营架构进行审阅、并借助专业的测算工具提早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与准备。未来,中国企业在适用不同国家投资的优惠税制、以及不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也需要提前考虑双支柱方案可能对于优惠税制及优惠协定待遇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海外投资的架构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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