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一事引发网友关注。
据上游新闻,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山西清徐农商行被指未尽相应责任义务遭起诉一案,历时17个月,近日由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储户丁阿姨先期起诉其中500万元,清徐县法院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
11月2日,丁阿姨表示,目前她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万元将择机起诉。
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当事人不服,已上诉
2021年9月份,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对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储户丁女士起诉其中500万元,被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山西清徐农商银行承担二成责任。
当事人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表示,不满意上述判决结果。
他称,母亲对于职员王某私自取款一事并不知情,且受理单上的电话和预留的不一致。王先生认为是银行管理失误导致员工有漏洞可钻。
据了解,丁女士目前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万元将择机起诉。
昨天下午,当事人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相信银行,才把钱存进去。这难道不是银行的责任么?同时表示,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11月4日下午,九派新闻联系上当事人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他称,父母做了一辈子生意,因为年纪大了不做生意了,便将攒下来的1200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当地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在一次存钱后,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后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没有成功,去银行查询后发现1200万不翼而飞。
王先生称,事发后他们报案,得知钱被王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了。”王某因为此事被公诉,一审二审都判了无期。
一辈子的血汗钱被银行职员取走,丁女士称为此得了高血压,一直反复住院。他们全家也是心力交瘁,“现在路过银行心里面就难受。”
王先生称现在他们已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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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1200余万存款被转
农商行:两张回单系伪造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显示,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
定期存款的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告诉丁阿姨,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阿姨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
几天后,丁阿姨没有拿到礼品,甚至连存单也没有拿到。
于是她找王某某要存单,其以存单锁在单位、管理人员请假等理由推脱。
丁阿姨感觉有点不对,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
2019年5月初,丁阿姨将此事反映到清徐农商行,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
该行相关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视频。
对于上述743万的银行回单,清徐农商行人表示两张回单都系伪造。
丁阿姨难以接受清徐农商行的回复,2019年12月投诉到山西省银监局。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对于上述回单问题,山西银监局回复称,“经询,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农商银行员工,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入2笔款后收到的回执,后银行称回单是伪造的。受访者供图
丁阿姨儿子王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清徐农商行没有出具假回单,那给我手里的这个回单从哪来的?当时真实的业务回单哪去了?王某某在清徐县农商行已经工作了十余年,办理业务的柜员授权人员有的与王某某曾在同一网点、同一办公室工作,哪有同事之间不认识的?”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存一笔200万后收到的微信公号通知。受访者供图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回单是假的,那么微信公号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吗?谁发的这个提醒,明明是转账,都能写成存款。”王先生说。
针对监控视频的问题,山西银监局给与丁阿姨回复称,“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第5.3.10款规定: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经了解,清徐农商银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实际保存期限一个月,能够达到最低标准。”
而丁阿姨和家人表示:保存期限一个月是对乡镇营业所这些三级风险单位的要求,现在的银行一般都是3个月的保存期。
2020年5月15日,针对上述问题,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清徐农商行董事长崔靖、副行长温慧勇,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或电话被挂断。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受访者供图
2020年4月,丁阿姨委托律师对先期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储户存在重大过错担责八成
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
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阿姨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
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储户不服:业务单错漏百出仍办理
银行明显失职
丁阿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丁阿姨认为,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刑终58号刑事裁定,能证实王某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及管理礼品发放的职权,以领取礼品为由骗取自己的存单、身份证,且已被评价为诈骗犯罪。
该判决说明,王某某与丁阿姨之间不存在“代支取”的法律关系。
此外,既然涉案一年定期存单未设密码,且上午存下午取,那么清徐农商行对该类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却受理本不该受理的业务、且不与丁阿姨核实也不通知,显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及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责任义务,也正因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存款的丢失。
“清徐法院如何认定个人业务凭证中名字属为‘误填’?这样的业务单银行本就不该受理,电话不是我预留电话,付款人、收款人账户未填写。如果是普通人办理,这样的业务单根本无法受理,更不会取走存款, 正因为银行及其员工的失职渎职、违规办理,才是我存款丢失的直接原因,清徐法院这样的认定明显系偏袒清徐农商行。 ”
丁阿姨认为,清徐法院判清徐农商行仅承担二成责任,严重背离了案件客观情况和公序良俗并过度加重储户的义务,有失公允。
律师:农商行监管不到位,存在过错
相关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因此 ,作为清徐农商行职员的王某某不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本身就违反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对这种行为监管不利,银行有错在先。加之王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银行对这种违法行为没有监管到位,也存在过错。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认为:本案存款人的确存在过错,其将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他人,应当预见到他人有可能凭这两件东西将存款取走。但问题是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比如没有密码如何能取款?比如取款人姓名填写错误时,银行理应拒付款项并进行核实等等。因此,我认为,本案银行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存款人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应当是次要责任。
该银行此前因违法行为被处罚
2019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银罚字〔2019〕第18号)显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人民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对单位罚款合计22.7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合计3万元。
经过查询发现,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 柳林县鑫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为28%;第二大股东为 柳林县兴家沟煤矿凌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为26.2%;第三大股东为 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为24%。
来 源丨上游新闻、九派新闻、潇湘晨报、启信宝、中国人民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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