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精神病事实,被判赔偿对方3万元

2021-11-23 21:50:02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北京一男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结婚时他未将该情况告知女方,女方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婚姻,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近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法院介绍,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于2019年5月通过相亲认识,后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根据男方在北京某医院治疗期间的住院病案,男方自2005年即通过服药方式控制病情,后至2020年期间数次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亦确认:被鉴定人(男方)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影响,对事物的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得知情况后,女方以男方婚前即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男方之间的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男方现病史及其治疗情况,男方所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征,且在发病期间伴有暴力行为,故男方所患精神疾病对其日常正常生活存在较为严重的影响,发病时需要亲属进行必要看护,容易对另一方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及额外的精神压力,该情况对准备缔结婚姻的另一方而言,明显属于足以影响其是否继续缔结婚姻的重要考量因素,亦会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故男方所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所称“重大疾病”。

且根据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男方在婚前告知过女方其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现女方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溯及力,故法院予以支持女方主张。关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婚姻撤销的过错方在于男方,女方亦因此在精神上遭受创伤,法院综合考虑男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为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男方与女方之间的婚姻,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男方向女方支付鉴定费用66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男方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近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校对 付春愔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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