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任润厚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涉嫌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图为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编辑 | 沈晓勇
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察院”)举行了“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最高检察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会提到的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备受关注。
最高检察院通报的案情显示,2001年至2013年,任润厚利用担任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能公司董事长,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70万元用于贿选;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123万余元;收受他人所送共计30万元,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
公开简历显示,任润厚在2011年1月-2014年9月期间,任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上述通报还称,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43万余元港元,104万余元美元,21万余元欧元等。
任润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835万余元,港元800元,美元1489元,欧元875元,英镑132镑;物品20件。任润厚亲属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元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说明来源。
2014年8月29日,任润厚被查。2014年9月20日,任润厚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4年10月1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14年12月2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检察机关认为,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旨在解决涉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不同,违法所得没收作为特别程序,主要解决涉嫌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涉及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虽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本案中,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重大犯罪,虽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仍应予以追缴,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处理。
最高检察院认为任润厚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涉嫌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是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涉嫌实施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行为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无论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都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除了任润厚案,最高检察院还通报了另外三起指导性案例:白静(A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彭旭峰(某市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受贿,贾斯语(彭旭峰妻子)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黄艳兰(原某市物资总公司总经理)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前述发布会通报称,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诉58122件73488人,其中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对48名外逃和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
通报还称,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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