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为落实上述要求,教育部出台《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中小学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强化校(园)长职责和使命担当,激发办学活力,着力提升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
《意见》要求,开展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要坚持正确导向,发挥督导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落实“五育并举”,坚持发展性评价,着力解决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学前教育办园行为评估、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协调,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体现因地制宜,既强化对校(园)长履职的统一要求,又充分考虑地区和学校的差异性,推动办出特色。要创新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督出效果。
《意见》明确,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价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意见》从党的建设、立德树人、学校治理、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安全卫生、满意度调查等7个方面,明确了综合督导评估的重点。同时,针对幼儿园园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分别制定了督导评估参考要点。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参考要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督导评估指标。既强化了综合督导评估的国家统一要求,又给各地留下了充足空间,确保符合地方和学校实际。
《意见》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作出安排,并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综合督导的实施程序、试点要求、工作要求、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有效发挥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的作用,《意见》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意见》部署,202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考虑地域分布、事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遴选部分省份率先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答:开展学校督导,是教育督导的重要职能。校(园)长是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是学校(幼儿园)管理的总负责人,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强有力的督导,强化校(园)长的主体责任,对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意义重大。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队伍建设上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总的看,全国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仍参差不齐,校(园)长责任意识不够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这是强化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职责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学校督导、推动提高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的制度创新。为落实上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专门文件,对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2.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十分复杂和敏感。《意见》深入贯彻中央要求,立足地方和学校实际,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系统设计。
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强化校(园)长职责和使命担当,激发办学活力,着力提升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基本原则有四条:一是坚持正确导向,发挥督导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落实“五育并举”,坚持发展性评价,体现问题导向,引导督促校(园)长提高政治站位,敢于担当,着力解决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统筹协调,贯彻落实中组部、教育部有关文件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职责的规定,加强与学前教育办园行为评估、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协调,避免增加基层负担。三是体现因地制宜,既强化对校(园)长履职的统一要求,又充分考虑地区和学校的差异性,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学校和幼儿园的特点,合理制定评估指标,推动办出特色。四是创新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督出效果。
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的具体对象是谁?
答: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4.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的重点包括哪些方面?
答:《意见》从7个方面明确了综合督导评估的重点:一是党的建设。主要评价履行“一岗双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党建带队建团建、党建和业务融合、党风廉政建设、防控意识形态风险等情况。二是立德树人。主要评价落实“五育”并举、建立健全学校教育质量内部保障制度、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教研、减轻作业负担、课后服务、校本课程建设、学生体质和心理健康、学生评价等情况。三是学校治理。主要评价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家校共育、校园文化建设、校务公开等情况。四是教师工作。主要评价师德师风、教师配置、教师专业发展、教师职称评聘、教师考核评价、教师培训、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教师身心健康等情况。五是规范办学。主要评价落实“五项管理”、规范招生、规范收费、学籍管理、对外合作、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六是安全卫生。主要评价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保安资质审核、开展安全教育、防治校园欺凌、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食品饮水安全、校园安全事件处置等情况。七是满意度。主要是学生、教师、家长、社区等各相关方面对学校的评价及满意度情况。
5.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分别承担哪些职责?
答:《意见》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具体是: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确定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重点。每年组织对全国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以此监测全国总体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发布监测报告。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工作进度安排和组织实施方式。指标体系要落实本意见确定的督导评估重点,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考虑学校差异。每年对省域内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并组织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或数量。
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落实省级综合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指导县级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并直接督导评估地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监测全市总体情况。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可落地可操作的具体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条件保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6.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意见》对综合督导评估的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4个环节:
一是确定安排。各地组织深入细致的调研摸底,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情况数据库,动态掌握校(园)长任期情况。每年年底前,明确任期届满人员,确定下一年度接受综合督导的校(园)长名单。根据名单,合理确定年度综合督导工作安排。
二是下达通知。每年初,由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教育督导部门将本年度接受综合督导的校(园)长名单正式通知学校。相关学校要提前做好各项相应准备。
三是实施评估。组建由督学、教育行政干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督导评估组,对照评估指标,开展入校督导评估工作,形成综合督导评估报告。
四是反馈意见。教育督导部门向被评估的校(园)长或继任者及所在学校(幼儿园)反馈评估意见,重点针对存在问题向学校(幼儿园)及继任者提出整改要求。
7.对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为确保综合督导评估的权威性、客观性、公信力,《意见》提出了3个方面的明确要求:
一是评估对象要全覆盖。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周期内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综合督导评估。
二是评估结论要客观。综合督导评估要立足学校(幼儿园)实际,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注重多方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相关结论和意见要有事实或数据支撑,避免主观臆断。
三是工作纪律要严格。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不得利用督导评估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严禁偏袒和徇私舞弊。要尊重基层,避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8.对用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结果,有哪些考虑?
答:《意见》非常重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主要有4个方面考虑。一是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三是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四是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试点工作是如何考虑的?
答: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量大、面广,加之各地差异较大,需稳妥推进。为此,《意见》要求先试点,再逐步推开。202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考虑地域分布、事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部分省份率先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开,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10.制定《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参考要点》,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全国有约23万所中小学、29万所幼儿园,区域和校际差异很大。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既要强化国家统一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为此,《意见》在明确7个方面督导评估重点的基础上,针对幼儿园园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分别制定了督导评估参考要点。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参考要点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督导评估指标。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增强了督导评估的针对性,体现了不同学段的特点;另一方面,给各地留下了充足空间,确保督导评估符合地方和学校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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