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一条“男子赠与小三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的词条登上热搜。
据深圳龙华法院官方微信号消息,近日,广东深圳龙华法院受理出轨丈夫被妻子及第三者相继诉至法院的三起案件。
前有男子出轨赠房竟发现孩子非亲生,再有妻子起诉索回巨额赠房赠款。现有小三再生一女索要多年抚养费。这么复制的关系还是先捋一捋:
“剧情”第一弹
2020年12月,妻子起诉丈夫、小三和大女儿(小三与某男所生),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2021年1月,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小三及大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妻子。据此,因丈夫出轨所引发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就此了结。
“剧情”第二弹
2021年3月,妻子向龙华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小三及大女儿返还基于丈夫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丈夫对小三、大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妻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目前已生效。妻子已申请该案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据此,因丈夫出轨所引发的第二个民事案件还在执行中。
“剧情”第三弹
2021年6月,小三生下小女儿。同年10月,小三提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丈夫”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的抚养费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小三认为小女儿系其与“丈夫”非婚生育的女儿,小女儿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丈夫”承担上述抚养费用。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据此,因“丈夫”出轨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仍在继续当中。
“剧情”回顾
“剧情”简介
妻子与丈夫已登记结婚三十余年。
2010年,丈夫结识小三,一段时间交往后,瞒着妻子偷偷发展成情人关系。
2012年4月,小三生下一女儿,并登记在小三名下。后来,小三以抚养两人亲生女儿为由,不断向丈夫索取钱财。
2018年4月,丈夫豪掷111万余元,全款给小三购买位于湖南的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小三名下。
2020年9月,丈夫与该女儿做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
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及其女儿全额返还购房款等。
妻子合法权益最终得以保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妻子与丈夫经登记后已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基于其与小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小三,而小三在明知丈夫具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两人行为均已严重损害妻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符合我国社会努力倡导的诚信相待、友善共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受到否定的法律评价。
鉴于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及个人隐私,还涉及一名年仅八岁的无辜孩童,为尽量降低对当事人造成的消极影响,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一边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化解对抗情绪,一边尽职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和平解决问题。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小三限期内将涉案款项所购买的房产过户给妻子等,后获得法院的准许。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是在法律层面,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妻子使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将其丈夫擅自处置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追回,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二是在道德层面,有效彰显夫妻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夫妻之间原本就应负有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的道德义务,但在本案中,丈夫与小三发展婚外情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公序良俗,理应受到道德谴责。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更是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的道德义务,这种错上加错的行为更应受到否定性的道德谴责。
三是在核心价值观层面,有效倡导诚信相待、友善共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本案的妥善化解,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有效贯彻落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还积极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具有正面引导社会风气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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