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低碳发展、基金法修改等内容。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执行副会长柳磊的建议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低碳发展、基金法修改等内容。
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制度保障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助于企业塑造资本市场形象,激发企业创新创效活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柳磊认为,就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税务负担较重、股权激励方式受限、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受限、资金占用等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柳磊建议: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建议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税率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会计准则》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完善低碳发展规划与政策指引
“双碳”目标成为中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优秀代表,在确保“双碳”目标如期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柳磊表示,在协会前期调研过程中,钢铁、采矿、电力、制造、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的上市公司都反映,在落实“双碳”目标的工作中,缺乏有效的低碳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
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由于缺少行业实现“双碳”目标的时间表、方法论和路线图,缺少对企业“双碳”工作的激励与惩罚措施,企业减排、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再融资审核侧重从行业整体做出判断,没有充分考虑转型升级募投项目的绿色属性,容易挫伤“两高”企业绿色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增加其向低碳转型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柳磊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基于国家“双碳”目标和“十四五”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行业的“双碳”发展目标、时间表、路线图和行动方案。
二是建议相关部委和主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低碳技术研发和相关项目,提供税收、价格、土地的财政补贴和政策倾斜,鼓励企业较早推进实施减排工程,提高企业参与碳减排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建议给予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批支持,对有利于实现碳排放目标的募投项目,给予优先审批、缩短审批流程、放宽审批要求等支持措施,助力上市公司顺利募集资金,投向优质低碳降碳项目。
四是建议建立碳排放数据联网采集与集成平台,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确保碳排放数据质量,倒逼企业落实更有效的碳管理。同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此平台有效获取客户的碳排放数据,推动金融企业精准助力低碳经济发展。
五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相关的政策支持。
修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柳磊表示,自修订实施以来,基金法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建议对基金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是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大会制度机制。基金法规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由于调低报酬标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实质损害,建议将“调整”改为“调高”,调低报酬标准不需由持有人大会决定。
二是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目前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有限,建议探索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如允许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实施借贷、允许商业银行对基金流动性提供支持等,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和资本市场发展韧性。
三是明确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原则。长期以来,对于“重大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认定标准不一,行业实际执行中存在困惑。目前,《财务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对企业关联方、上市公司关联人均有明确的定义,建议对基金“重大利害关系”认定问题予以研究明确。
四是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体系。现实中依然存在产品性质相同,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监管套利空间未完全消除。建议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将性质相同的产品统一纳入基金法规范,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导向,真正实现资管产品间的公平竞争。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