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让虚假诉讼者难以承受违法成本

2022-03-08 02:50:01 新京报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 受访者供图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查处审理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虚假诉讼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具有反复性、长期性。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增强虚假诉讼甄别能力,力争不让一个虚假诉讼进来,力保不让一个虚假诉讼出去;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使其难以承受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贡献。

谈虚假诉讼

全流程甄别查处 让虚假诉讼者难以承受违法成本

新京报: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整治虚假诉讼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贺小荣: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在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全部顶格处罚,合计罚款6300万元。

其间,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打击力度不断增强,包括林某某勾结公证员诈骗老年人房产“套路贷”涉黑案、虞某某特大“网络套路贷”专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诉讼秩序的决心,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同时,人民法院探索积累了一批有益经验。如最高法在全国法院推广立案辅助系统;浙江法院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建立失信“黑名单”和“黄名单”,给予3-5年信用惩戒;江苏高院研发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提升了整治虚假诉讼的能力。

新京报:当前,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包括哪些类型?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严惩虚假诉讼?

贺小荣:从司法大数据分析和司法实践看,虚假诉讼集中在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商标权权属、道路交通、物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等领域。

虚假诉讼的类型可以归纳为四种,第一种是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谋取财产利益,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第二种是通过虚假诉讼规避调控政策,去年,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此予以规范。

第三种是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强制执行,2017年以来,此类情况有快速增长趋势,我们将高度重视,加以防范和惩治。第四种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此类情况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多有发生。

虚假诉讼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具有反复性、长期性。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增强虚假诉讼甄别能力,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建立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虚假诉讼甄别查处机制,力争不让一个虚假诉讼进来,力保不让一个虚假诉讼出去。

人民法院将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虚假诉讼者失去利益、失去声誉,甚至失去自由,使其难以承受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贡献。

谈平台经济用工

加强外卖小哥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新京报:近年来,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贺小荣: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双保护”原则,一方面持续推进涉新就业形态用工司法政策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指导全国法院审理和发布部分典型案例,明确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规则。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注重妥善处理以下三对关系:

第一,处理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一方面平台经济下,互联网平台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要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承担规则,保障平台支撑的业务,促进外卖快递、网约车、网约代驾、直播带货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对平台经济造成冲击。另一方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为平台企业工作的持续期间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

第二,处理好平台企业获取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平台企业在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通过管理和奖惩举措,引导和教育劳动者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则,遵守社会秩序,形成“宁可慢下来、也要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平台经济下,平台企业往往通过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算法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度,如果这些算法规则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考虑骑手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时,这个算法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慎重研究。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也专门对劳动用工算法作了规定。

第三,处理好治理合力和司法引领的关系。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就业形态相关案件也越来越多,要通过个案裁判和制定司法政策发挥引领作用,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推进相关工作,明确裁判规则。

谈人民法庭建设

推动解决送达难 推进直接执行机制等

新京报: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目前建设情况如何?办案情况怎样?

贺小荣:近年来,全国法院努力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不断优化区域布局,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诉讼。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共9654个,各地人民法庭数量与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呈正相关,基本符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从法庭类型看,按法庭辖区性质划分,全国有乡村法庭6028个、城区法庭1288个、城乡结合法庭2338个。另外,不少地区建立了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全部乡村以及绝大部分城市地区基本实现人民法庭司法服务有效覆盖。人民法庭还结合实际,在城区法庭和城乡结合法庭开展专业化建设。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有专业人民法庭871个。

案件审理方面,全国人民法庭妥善处理大量征收征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商铺租赁、民间借贷等矛盾纠纷,着力源头预防、注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就地化解。全国人民法庭2021年全年审结案件510余万件,占基层法院审结案件的五分之一。

此外,全国人民法庭不断加强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委派调解纠纷数量、委托调解案件数量、司法确认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人民法庭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日渐成熟,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日益凸显。

新京报:在新形势下,如何让人民法庭做到“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当事人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贺小荣:当前,人力资源不足成为人民法庭工作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破解人案矛盾、人事矛盾,要从深化人员改革、加强源头化解、强化科技助力等方面形成合力。

在人员管理机制方面,将探索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要以案定员、以任务定员,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司法警察或者安保人员,逐步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人民法庭配备3名以上审判员。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可以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调整人员配置,推动人员编制向案件数量多、基层治理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倾斜。

在提升审判质效上,未来将深化法庭改革,完善直接立案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解决送达难、推进直接执行机制等,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要加强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科技审判法庭全配备。

人民法庭还将加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进一站式建设,加强辖区多发常见类型化纠纷的源头治理,形成源头预防、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的分层递进前端治理路径。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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