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全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比于2010年的版本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涉及上市公司包括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个罪名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
尤其是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这块,细化更多,比如加重了董监高亲自参与违法行为的标准认定,比如对于有过前科再次违法的认定等等,具体可以参照下面小编为大家制作的对比图:
刑事立案不仅仅是罚钱那么简单,影响较大,董秘们要尽快消化新规的内容,并及时给董监高们安排上培训。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董秘学苑。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