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拍黄瓜”遇上“行政许可”小餐饮店何去何从?

2022-08-04 01:07:47 新京报 

■ 专栏

严格执法与人性化监管并行不悖,两者共同的目标都是保障民众食品安全。

连日来,“餐馆‘拍黄瓜’被罚5000元”的话题热度不减。此事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既有很大程度上公众对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不了解的因素,也有小型餐饮店面临的“硬性”难题。

“拍黄瓜”线上线下处罚不一致

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几个餐饮店因超范围经营“拍黄瓜”导致的行政处罚案,对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的处罚设定,因依据的规章不同,线上线下处罚标准也不一致。

对于线下经营,依《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线上经营,则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其中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按照“无证经营”来进行处罚。

由此看来,同一违法事由,线上经营处罚的程度比线下经营要严厉得多,从中也可窥探线上餐饮店被举报较多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所以作出线上线下的不同规定,或许是出于对食品销售区域、受众多寡以及潜在风险大小的考虑。但无论如何解读,处罚不一致违背了《电子商务法》所确立的线上线下平等对待原则。这有待于以后规章修订来予以完善,以维护行政许可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

小餐饮店“拍黄瓜”难题如何破解?

食品安全立法是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所有的规制手段都服务于这一目标。因此,《食品安全法》对超范围是以“行为犯”的方式认定,法律并未限定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只要发生经营行为即属违法,就是在违法主体前面拉起一条警戒红线。

但在具体的食品执法实践中,也不乏应有的“温度”。《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中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现实中有很多不予处罚的情况存在。

对监管部门而言,在经营许可的条件设置上也可以根据现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餐饮店“拍黄瓜”属于冷食加工制作,按通常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餐饮单位首先应具备5平方米的专间才能获批冷食项目,而这个硬件条件对一般的小型餐饮店来说有难度。

现实中,这也是很多小型餐饮店经营许可范围没有申请冷食类经营项目的原因。

对此,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曾有回复: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a)备餐,(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

“仅加工制作植物类冷食”“由预包装食品拆封装盘的冷食”等并不需要一定专间,意味着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相关操作也可以。显然,专用操作区相对于5平方米的专间准入门槛低得多,这说明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完全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食品监管机关依法对超越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这是行政机关作为“裁判员”的角色要求,必须依法依规“吹哨”“举牌”。而严格执法与人性化监管并行不悖,两者共同的目标都是保障民众食品安全。

□王涤非(食品药品法律专家)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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