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美谷及董事长胡冉等3人被批评 2021业绩预告不准

2022-08-08 16:44:27 中国经济网 

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000615.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0万元至-1150万元。4月27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亿元。4月30日,奥园美谷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3亿元。奥园美谷《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深交所判定,奥园美谷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奥园美谷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奥园美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奥园美谷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5亿元至1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850万元至11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4亿元至1.9亿元。

奥园美谷2022年4月26日晚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根据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信用状况,调整应收股权转让尾款减值准备和补充计提或有担保责任准备金。具体如下: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5.39亿元,同比下降22.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3亿元,同比下降 88.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71亿元,同比下降234.0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4亿元,同比增长70.04%。

胡冉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3年7月14日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胡冉,毕业于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和经济管理学院,工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学博士学位。现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曾任中信银行(601998)广州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北秀支行负责人,中国南航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2007.HK)副总裁,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83.HK)副总裁,广东奥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5.1.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3.1条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5.1.9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受理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七)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八)其他纪律处分。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或者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胡冉,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时杰,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林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50万元至-1,150万元。4月27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亿元。4月30日,奥园美谷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3亿元。奥园美谷《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奥园美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奥园美谷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奥园美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4日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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