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3年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
近年来,虽然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从而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裁量权的“弹性”。对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规定对其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但这些规定更多是原则性,处罚裁量权是在执行的地方和部门。
正是因为有这种“弹性”,不单是不同地方对行政违法处罚标准存在差距,在同一部门系统内部也难尽相同。执行标准不统一就可能会造成很多纠纷,甚至会引发行政诉讼,造成各方面资源的损耗。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设定和管理,首先是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要于法于规有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设定和管理的基本点是“规范”,而不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则要求的突破。
其次是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要突出便民利民原则,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便利,减少其负担。
《意见》提出: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
20日,上海市将正式施行《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根据16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的信息,从2019年到现在,已对超过5000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果以单行法罚则的最低罚款金额来计算,减免的罚款金额超过5.95亿元。数额或许不重要,其对企业主体带来的发展宽松环境更重要。
其三是行政裁量权基准设定之后要加强其执行力。
《意见》规定,因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变化,可以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但因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都是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渠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订和管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群众监督,这是保证制度落实的重要基础。
总之,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等现象,具有“勒缰绳”的警示和实际作用。在法治建设方面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制度建设方面,上述四条原则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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