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1月2日,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消息,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试点准入条件、试点车辆上路通行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方面,包括3级驾驶自动化,也就是有条件自动驾驶车辆,和4级驾驶自动化,也就是高度自动驾驶车辆。
在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方面,突出了安全两个字。试点企业应具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与突发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应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平台,可对试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建立报告机制。
编辑 陈莉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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