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卡侬子公司浦东被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服

2022-12-12 17:15:3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1220号)。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82765万元,罚款4.482765万元。

经查,2022年2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羽绒服[商标:DECATHLON规格/号型:M(175/92A)生产日期/批号:4396009]进行抽检,并于2022年3月28日由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TTTS-CC22009-0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GB/T14272-2011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编号4396009的羽绒服57件,销售收入为44827.65元。

上述涉案商品当事人均销往迪卡侬(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库存。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案值金额为44827.65元,违法所得44827.65元。

当事人的上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4827.65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827.65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迪卡侬欧洲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1220号

银行输入码:2022001220

当事人: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0530461332

住所(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238号7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DAVIDMOYNIHAN

经查,2022年2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羽绒服[商标:DECATHLON规格/号型:M(175/92A)生产日期/批号:4396009]进行抽检,并于2022年3月28日由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TTTS-CC22009-0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GB/T14272-2011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编号4396009的羽绒服57件,销售收入为44827.65元。

上述涉案商品当事人均销往迪卡侬(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库存。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案值金额为44827.65元,违法所得44827.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相关发票复印件等。

当事人的上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4827.65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827.65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肆万肆仟捌佰贰拾柒元陆角伍分、违法所得肆万肆仟捌佰贰拾柒元陆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601398)或者建设银行(601939)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冀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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