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逾期贷款清偿两年后,贷款人和保证人仍身处征信“黑名单”之中。银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院究竟会如何认定?
逾期贷款清偿两年后,贷款人和保证人仍身处征信“黑名单”之中。
与银行多次协商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均未果,最终发生纠纷。
庭审中,银行抗辩称,不良征信记录的保存期限是贷款履行完毕后5年。
银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院究竟会如何认定?

01
“难消”的不良征信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一审判决书,将一起因逾期贷款清偿后未消除不良征信的纠纷公布于众。

事情要从10年前的一笔个人经营性贷款说起。
2013年6月,朱女士和丈夫向河南光山农商行(下称:光山农商行)申请了一笔29万元的经营贷款,贷款期限3年,向某某夫妇为这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这笔贷款在偿还了15万元后,剩余14万元本金及利息发生逾期。
为了追回剩余贷款,光山农商行将两对夫妇告上法庭。法院调解后,决定由朱女士丈夫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2020年11月,朱女士及丈夫成功清偿剩余的14万元贷款本息。
但是,两年后的2022年7月,朱女士和保证人向某某查询个人征信发现,两人仍身处征信“黑名单”当中。
其中,朱女士的征信报告显示:其于2013年6月向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山农商行前身)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29万元,2016年6月到期。截至2019年6月,贷款已变成呆账,最近一次还款日期是2019年6月末,贷款余额14万元。
向某某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其是朱女士借款的保证人,保证金额仍余14万元。
也就是说,在贷款清偿两年后,14万元逾期贷款的不良征信记录并未被消除,而是仍在朱女士和向某某两人的征信报告中。
判决书显示,朱女士和向某某曾多次找光山农商行协商,要求该行消除两人不良征信记录,但均未果。
最后,二人将光山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各赔偿1万元损失。
02
电脑操作失误
从判决书得知,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朱女士和向某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已被消除。
庭审中,光山农商行辩称,朱女士的借款已还清,因为电脑操作失误导致征信未消除,但是光山农商行已经上报,中间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未处理好,但现在已消除。
对于朱女士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光山农商行则强调不良征信已消,没有给两人造成实际损失,所以不应赔偿。
面对这场名誉权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和向某某因逾期贷款被人民银行纳入不良征信名单,但2020年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光山农商行未能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报相关信息,致使二人还款后近两年仍未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光山农商行具有明显过错。
鉴于两人不良信用记录已消,法院不再进行处理。
对于朱女士和向某某要求各赔偿1万元的损失,法院表示二人并未举证证明。
但光山农商行确实存在侵害二人名誉权的行为,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及影响,法院最终判决光山农商行赔偿两人损失各2000元。
03
前有“关联错误”
早前,裁判文书网也曾公布一则光山农商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判决书,这场纠纷颇具戏剧性,受害人是一位姓马的男子。

2019年,前去银行办理贷款的马某,得知其在光山农商行处有9笔贷款业务,贷款本金共计约18.17万元。其中8笔因为逾期未还已变成呆账。
最早的一笔显示贷款时间是1994年8月,贷款金额530元;最迟的一笔贷款时间为2003年6月,贷款金额57000元。
对此,马某表示震惊,称自己从未在光山农商行办理过贷款。自己是一建筑公司的法人,因为征信上存在不良贷款记录,公司在开展业务及招投标时受到严重影响,并直指光山农商行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在这场名誉权纠纷中,光山农商行为自己作出辩护。根据辩词,其中四笔合计为75104元的贷款,光山农商行称已经归还,真正的贷款人是“马某”(非本案马某,只是和马某名字读音相同)。另一笔32700元的贷款,尚未偿还,经核实贷款人也不是本案马某。
也就是说,光山农商行承认有五笔贷款,都不是本案马某所申请。那为什么会出现马某为此“背锅”的情形?
光山农商行答曰:属于关联错误。

后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9笔贷款中,有2笔是马某所贷,且存在违约失信,其余7笔均不属于马某的责任,而是光山农商行系统录入时的关联错误所致。
于是,法院判决光山农商行消除马某征信中的7笔不良贷款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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