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监委对原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姜丽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串供、伪造证据,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姜丽明在担任金融监管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期间,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利用监管权力和职务影响力大肆插手干预农金机构审批设立和经营管理,接受巨额利益输送;为逃避纪法惩处,处心积虑谋划离职,离职后继续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是“逃逸式辞职”和政商“旋转门”的典型。姜丽明的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姜丽明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经佳木斯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姜丽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姜丽明简历
姜丽明,女,汉族,1962年7月生,山东乳山人,大学本科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5月至2003年9月,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信贷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干部、副处长、处长;
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中国建设银行(601939)监管处处长;
2004年12月至2006年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6年2月至2011年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
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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