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拟对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货币补偿标准。
根据《办法》,“拆迁”将退出历史舞台,以“搬迁”代替,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也被废止。
北京胡同 图片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或将告别“拆迁暴发户”
《办法》拟明确,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
对于补偿标准,《办法》拟规定,北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办法》还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进行了规定,表示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的起草说明,此次《办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各项补偿方案、标准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
对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办法》强化了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还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面积。对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针对北京市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空缺的问题,《办法》设立专章,规定以货币补偿为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结合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确定。
《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29日。
真正把各类权益赋予农民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4月6日通过微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政策有一些新的提法,也受到了很多讨论,涉及拆迁制度的废除和搬迁制度的建立、征地和房屋搬迁需要同步、强化房屋安置尤其是现房安置模式、补齐非住宅的补偿政策等。”
“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这一规定颇受网友关注,可以通俗理解为‘没有拆迁户’的概念了。当然从字面理解来说,拆迁更强调拆的动作,而搬迁则强调安置的功能,此类表述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导向。”
严跃进认为,政策对农民的权益给予了更大保障。从“拆迁”到“搬迁”,其背后的主动权发生了重要变化。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而搬迁的实施主体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把各类权益赋予给农民。尤其是对于此类农民的搬迁权益给予保障,有助于在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非住宅房屋补偿,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专门针对非住宅房屋补偿设立单独一章,其和大城市的集体土地征收等情况密切挂钩,确保此类领域征收方面有更好的法规指导。政策提及,非住宅房屋补偿,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记者|王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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