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消息,四川成都。一名男子周某因与主管发生争执并动手,公司以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表示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获赔13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报道,事发2021年11月18日,某公司早会上,小组主管公开批评了周某工作期间玩手机、未及时清理现场等问题。周某认为主管措辞令人不适,“你就是看不惯我,针对我”。
争执过程中,周某称“打了主管一下”,摔坏对方手机之后进行了赔偿。让周某没想到的是,事发当日,公司便解除了其劳动合同。
这让他感到十分震惊,随后他经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被驳回后又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司虽然认为周某在“办公场所殴打主管”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周某不接受主管批评,周某摔坏了主管手机,但事后已进行赔偿,法院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公司赔偿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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