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远大医药(HK00512,股价4.73港元,市值167.9亿港元)与武汉汇海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总计3.2亿元的罚没金额,在同类案件排名第二。
由于原料药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其生产存在严格的管制措施,必须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批文、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需满足注册检验、专家评审、临床测试、定期检查等监管要求。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投入,导致很多原料药产能集中于少数厂家手中。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资料显示,我国的成品药有1500种原料药,其中50种原料药只有1家企业取得审批资格可以生产,44种原料药只有2家企业可以生产,40种原料药只有3家企业可以生产。
原料药也由此成为反垄断执法较为集中的环节。从近十年原料药反垄断处罚案件来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对不服从自己垄断要求的下游企业拒绝其交易的现象最为常见;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除了生厂商,也有通过包销垄断了原料药供应的流通类企业。和这些案例相比,远大医药垄断案具有典型性——通过垄断原料药,远大医药不但通过出售原料药从下游行业获利,还直接干预下游行业的销售活动,加强了对整个产业链的掌控力,针对医保制度的变化,其对下游企业的管制还“推陈出新”,以维持自己的垄断利润。
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是中国市场仅有的两家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供应商,2016年6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这两种原料药,武汉汇海通过一定方式可以低价买入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以下统称注射液)并高价卖出以获得补偿。在获得原料药绝对垄断地位后,远大医药通过供货拖延、中断供应等方式,要求下游制剂企业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
值得注意的是,远大医药本身也生产注射液,和制剂企业有竞争关系,但远大医药要求制剂企业低价向其销售注射液然后再高价卖出,进一步盘剥制剂企业的利润。从2016年12月开始,公立医药引入“两票制”,远大医药低买高卖的方法行不通了,于是又要求制剂企业自行销售后以支付推广费、研发服务费等名义和方式向其返利。
在之前的原料药反垄断处罚案例中,也有药企挟垄断地位要求入股下游企业,以达到“通吃”整个产业链的情况,但这笔收购并没有成功。远大医药以一项口头协议实现了对原料药的绝对垄断,并以此为杠杆,实现了对整个产业链利润的“通吃”,但其代价是患者要支付更高的费用,医保要付出更高的成本,类似“两票制”等改革措施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相比结成价格和产能联盟的“明涨价”行为,远大医药这种垄断整个产业链利益的行为更隐蔽,对整个产业的负面影响也更大,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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